1、1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版修订说明为更好地规范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对市级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的管理,防止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不合理使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对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一、对企业采标、“标 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确认资助项目进行修改,修改为对协助培训企业创建“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和组织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的单位、部门进行资助。二、为更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利于资金的集中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企业联
2、盟标准制修订单位资助项目进行了修改,从 2013 年起,给予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单位排名前三名、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单位排名前二名、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进行资助。2013 年 8 月 29 日2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 护体系,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
3、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由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标准化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标准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组织企业采标和“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创建培训工作,建立技术标准信息平台、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
4、际标准的工作;主导制修订企业联盟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3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本办法所称“参与广 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 际标准化 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标准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组织企业采标和“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创建培训工作, ”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协助培训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
5、企业”;组织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的单位、部门;通过标准宣贯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立技 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 设技 术性贸易壁垒应对 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通报评议工作等。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4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
6、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产品标准化、产业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转化,增强汕头的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七)其他。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2主导或协助、
7、修订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位);3主导制定、修订企业联盟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一位);4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5(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4承办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三)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企业产品采标、标准和标准化人
8、才的培训的。1批准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的项目;2协助“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创建的培训和资料准备等。3. 组织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的单位、部门。4通过联合高校、技术机构,开展标准培训和对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培训的单位、部门。(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6(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
9、超过 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2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七)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
10、不超过 10 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八)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 10。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7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 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 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的单位:(一)企业联盟标
11、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起草唯一的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 ”中排序首位的起草 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
12、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创建标8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专业项目等资助额度:(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或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业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二)协助“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创建的培训和资料准备等,一家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 万元。(三)组织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资助额度不超过 4 万元。(四)联合高校、技术机构,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标
13、准信息平台、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一)建立汕头市范围内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第十三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第三章 申请资助项目受理、审查9第十四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
14、公室;其它区(县)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申报。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企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
15、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六 )申 请 市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标 准 化 科 研 项 目 专 项 资 助 经费 的 ,应 提 交 下 达 相 关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成 果 鉴 定 或 结 题验 收 文 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10交下 达 相 关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验 收 文 件 或 认 证 证 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1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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