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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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