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04年颁布的清末公司律,是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它确立了中国近代公司法制,开了中国近代公司立法之先河。随着中国公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14年北洋政府在清末公司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条例,它进一步规范了中国的公司组织,基本上奠定了中国公司法的模式。本文试从这两部公司法的内容概况、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法律移植等方面加以比较。论文关键词:公司律,公司条例,比较,法律移植清末公司律共131条,分为11节。第一节、公司类别及呈报办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适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变更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例。公司条例共251条,分为6章,另附“附则”。第一章、总纲;第二章、无限公司,其中包括“舍利”、“公司内部之关系”、“公司对外只关系”、“股东之推估”、“公司之解散”、“清算”6节;第三章、两合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分“设立”、“股份”、“股东会”、“董事”、“监察人”、“公司之计算”、“公司债”、“变更章程”、“解散”、“清算”10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