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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如果一种法律的规定缺乏权利的精神,那么这种法律的规定就是贫瘠的、先天不足的。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立法规定,过于强调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该罪立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应是个人权利保护,即在追求社会管理秩序价值的同时,同时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关键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价值选择【正文】一、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 (一)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刑不法定隐现 罪刑法定,是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实现民权皈依的途径。它具有:可预测性、稳定性、构成要件明确性。笔者试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91条增加的两个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起源说起。“911”的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与恐慌,中国也受其影响,恐怖组织、恐怖人物、恐怖信息等,成为最时髦的话语和信息1。对于该二罪本无可厚非,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先天不足之缺陷,其罪刑法定不是以个人本位为主题的权利保障,而是旨在社会防卫。当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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