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