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下载填报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刘鹏2013 年 2 月 21 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
2、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
3、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工商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
4、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二)经营机构名称;(三)经营场所地址;(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六)许可期限。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
5、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 30 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
6、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
7、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
8、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
9、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10、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 6 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签发令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 8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2 令”全文如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2 号)
11、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 2 件规章和 19 件政策性文件,修改 1 件规章。一、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1989 年 6 月 11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 1 号发布)(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 年 3 月 16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3 号发布)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一)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 年 7 月 29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2体政研字 8 号)(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1985 年
12、7 月 17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5体干字 582 号)(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1986 年 2 月 20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6体综办字 13 号)(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1986 年 2 月 20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6体综办字 14 号)(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1987 年 4 月 1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7体综办字 23 号)(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88 年 2 月 29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8体干字 103 号)(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19
13、89 年 3 月 30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9体训竞综字 21 号)(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1997 年 4 月 2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 号)(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 年 9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 号)(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1999 年 9 月 28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 1999130 号)(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 年 11 月 15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 号)(十二)体
14、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 年 11 月 22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 号)(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00 年 12 月 4 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 号)(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2001 年 10 月 12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 号)(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 年 5 月 13 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 号)(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2004 年
15、1 月 16 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 号)(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 30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 2005210 号)(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08 年 8 月 15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 2008460 号)(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2012 年 3 月 21 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 201218 号)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年 2 月 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
16、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
17、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1.全民健身条例 (2009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560 号发布, 根据 2013 年 7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和 2016 年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改)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9 号、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体育
18、总局令第 22 号修改)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 16 号发布)(二)审批条件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三)审批单位县级
1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址、经营场所;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1,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6.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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