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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 第三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 第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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