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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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