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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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