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填报单位:下陆区城市管理局职权编码 124202045882285231-CF-02600职权名称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子项名称 无行使主体 下陆区城市管理局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 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
2、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依法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职权运行流程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简易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决定送达-备案-执行责任事项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移交,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
3、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的应当回避。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调查终结报批责任: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告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逐级报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4、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简易程序:1、发现违法行为责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
5、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制作陈述和辩解笔录;2、决定责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送达责任:当事人签名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6、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7、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
8、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9、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职责边界一、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二、相关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国务院令第 101号)总则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 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3、关于市区城管执法体制和人员编制调整等问题的通知(黄编办发【2012】69 号)职责调整:二、(二)、(1)承办机构 下陆区城市管理局咨询方式 0714-5330191,下陆区神牛路 4 号下陆区城市管理局监督投诉方式 0714-5322418,下陆区神牛路 4 号下陆区城市管理局审核意见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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