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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订,将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且没有对上述三种情形构成犯罪提出数额要求。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对入户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六条对入户盗窃的法定刑升格的数额要求做出了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产生较大争议。本文就此简要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对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整合,以期对办理盗窃案件有一定的帮助。一、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修正后的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特殊盗窃情形,它们侵犯的法益与普通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就入户盗窃来说,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及所有权,还包括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独特情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住宅安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有更好的威慑作用,毕竟入户盗窃行为可以反应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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