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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DOC

1、1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4-20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国 发 2013 37 号 ) 、 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闽政20141 号)和市政府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 (厦府办201417 号) 、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445 号)等文件要 求 , 加 快 推 进 本 市 黄 标 车 淘 汰 , 进 一 步 减 少 机 动车 排 气 污 染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

2、用于 2005年底之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 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 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使 用 年 限 是 指 机 动 车 强 制 报 废标 准 规 定 ( 国 家 商 务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 公 安 部 、 环 保 部令 2012第 12 号 ) 中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 以 市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2第 五 条 本

3、办 法 所 称 黄 标 车 报 废 是 指 黄 标 车 注 册 登 记所 有 人 ( 以 下 简 称 “车 主 ”) 将 黄 标 车 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 采 取 将黄 标 车 转 出 我 市 的 , 不 给 予 报 废 补 贴 。第六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黄 标 车 提 前 报 废 是 指 使 用 年 限 未届 满 的 黄 标 车 提 前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报 废 和 无 使 用 年 限的 黄 标 车 报废。第二章 补贴范围第 七 条 提 前 报 废 黄 标 车 申 请 领 取 政 府 补 贴 , 需 同 时具 备 以 下 条 件

4、: 经 本 市 环 保 部 门 核 实 应 核 发 黄 色 环 保 检 验 合 格 标 志的 车 辆 ; 在 本 市 注 册 登 记 , 初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在 2005 年 12月 31 日 之 前 ( 含 ) 的 车 辆 ;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交 售 给经 福 建 省 经 贸 委 认 定 资 格 的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提 前 报废 的 车 辆 ;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所 有 人 为 个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企 业 和其 他 非 财 政 供 养 的 社 会 组 织 ; 距 离 国 家

5、强 制 报 废 年 限 一 年 以 上 ( 含 ) 或 无 报 废 年限 限 制 车 辆 。 其 实 际 使 用 年 限 计 算 的 起 始 日 期 为 车 辆 初 次3登 记 日 期 , 终 止 日 期 为 车 主 将 车 辆 交 售 给 机 动 车 报 废 回 收拆 解 企 业 的 日 期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国 家 商 务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 公 安 部 、 环 保 部 令 2012第 12 号 ) 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因 交 通

6、事 故 等 非 自 然 原 因 导 致 直 接 报 废 的 黄 标 车 ; 公务类黄标车;属于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第三章 补贴标准第九条 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两个阶段实施:2015 年 7月 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补贴;2015 年 8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减少 10%补贴。第十条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4取国家、省政府补贴。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查

7、及兑付第十一条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 2016年 1月 31日前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服务窗口(服务电话:0592-7703503)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一式四份) (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市环保局网站 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 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

8、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 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应在 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 2016年 1月 31日(含) ,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第五章 职责分工第十四条 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

9、补助工作。工作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为: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6料是否齐全等工作;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

10、车型鉴定) ;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负责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管;负责对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主要职责为: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 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7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本市 200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 ,

11、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负责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本市 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负责提供 2005年底之前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第七章 监督管理8第 二

12、 十 三 条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 加 强 对 黄标 车 淘 汰 奖 励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 汽 车 报 废 、 资 金 发 放 、 信 息统 计 等 的 跟 踪 检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买 卖 、 伪 造 、 变 造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证明 , 将 回 收 的 报 废 车 辆 或 拼 装 车 上 路 行 驶 或 流 向 社 会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第 307 号 )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挪 用 、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13、单 位 和 个 人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令 第 427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权部门按照对责任人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二 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9月 1日起实施。9表 1、补贴标准明细表表 2、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表 3、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表 4、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表 5、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表 6、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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