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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彰化师範大学杰出教师奖励办法.DOC

1、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93年 03月 03日行政會議通過94年 01月 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年 09月 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年 10月 0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 03月 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 12月 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7年 03月 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7年 10月 0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年 03月 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年 6月 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98年 10月 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年 5月 5日及 10月 6日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99年 11月 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年 11月 1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00

2、年 5月 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年 6月 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01年 3月 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年 3月 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03年 3月 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年 5月 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年 5月 2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04年 03月 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8 條104年 4月 20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第 3、8 條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績優教師提升教學、研究及服務水準,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相關經費

3、。第三條 獎勵對象、類別及名額如下:凡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表現優良者,得提出申請:一、傑出研究教師獎:於本校服務滿三年,於最近三年曾主持產官學界之研究計畫、參與展演或於國際性期刊發表論文者,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為優先:(一)獲得產官學界之全國或國際性學術研究相關獎項者。(二)獲邀至國際性研討會擔任榮譽演講者(keynote speaker)。(三)擔任國際性期刊或彙編叢書之總編輯或副總編輯。二、傑出服務教師獎:於本校服務滿三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一) 兼任行政職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二) 參加校內外委員會或活動及執行校內行政管理改進計畫,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三) 籌辦大型研討會或

4、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四) 擔任全國或國際學術學會之理事長或相當職級之職務、校內外服務性計畫主持人或實際執行者。(五) 獲得產官學界之社會服務相關獎項。三、傑出教學教師獎:於本校任教滿三年,連續三年教學評量平均達 4.25分以上(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 3.5分)或排名在所屬系所之前 25以內,並符合下列2資格之一者為優先:(一) 獲教育界之教學卓越相關獎項。(二) 擔任校內外教學改進計畫之主持人或實際執行人。(三) 指導學生參與校外或國際合作計畫、競賽,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四、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於本校擔任通識教育課程授課至少六學期,且該任課六個學期中至少有三個科目教學評量總平均達各領域課程

5、前百分之五十(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 3.5分) 。前項四類獎項,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併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師資培育中心併教育學院辦理)得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另訂相關實施要點,於實施要點中得增列與該獎項性質相關之優異事項及計分權重。傑出教學教師獎,全校每年至多遴薦十名,審查要點另訂之。傑出研究教師獎,全校每年至多遴薦十名,各學院每年最多推薦二名或依專任教師人數 3%比例薦送,並應排定優先順序。各學院推薦總人數超過十名時,由各學院排名第一順位者優先入選,其餘依順位人選中選出。傑出服務教師獎,各學院每年最多推薦一名。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各學院每年以各推薦一名為原則,全校每年至多遴薦二名。各學院各類別獎項推

6、薦人選,須為前三年未獲同類獎項之得獎者。第四條 甄選程序:一 、 初審:每年九月底前由申請人或系所提出相關資料,送 交 所 屬 學 院 進 行 評 選 或提 報 。二、 複審:(一)傑出研究,服務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研究發展處提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後簽請校長核定。(二)傑出教學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教務處會議審議後簽請校長核定。(三)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校通識教育諮詢委員會審議後簽請校長核定。三、研發處得將符合條件師長名單送請系、所、院參考辦理。第五條 獎勵原則:獲獎者,除提供其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外,每人頒獎金新台幣 3

7、萬元整、獎牌一座,並得接受採訪,製成網頁或請得獎者將其研究內容發表於學校刊物。獲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得受邀參與深度座談活動,分享通識教學心得,以推廣傑出通識課程教學經驗,提升通識教育品質。第一順位者,得獲本校遴選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之代表。第六條 特別獎勵:獲得國家講座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科技部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教育部學術獎、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相關獎項者,請各學院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不限名額,獲獎者每人頒發新台幣 5萬元整及獎牌一座。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動支,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第八條 本辦法經提報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

8、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3【封面格式】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年度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候選人資料學院/中心候選人姓名 系所學院/中心承辦人姓名 分機應 繳 資 料 確 認 表序號 資 料 名 稱 是否齊備1 學院/中心推薦會議文件(附表 1) 是 否2 候選人資料表(檢附通識教育相關經歷及成就證明文件等影本;經歷含教學、研究與服務)(附表 2) 是 否3傑出通識教師獎評分簡表(附表 3) 是 否4 三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暨教學滿意度概況 (附表 4) 是 否5三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教學內容(含教學活動、教材設計)、學習成效等佐證 (附表 5) 是 否6三年內開設之全數

9、通識課程之課程大綱(重複開設之課程,除非有變動,否則無須全部檢附) 是 否7 三年內參與擔任通識相關研習活動或主持通識相關計畫(附表 6) 是 否8 其他有利於評審之資料 (附表 7) 是 否年 月 日105.05.30 通識教育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4附表 1【學校推薦公函】茲 推 薦 _君 參 加 教 育 部 第 屆 全 國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獎 之 遴 選 , 請 惠 辦 。此 致教 育 部 第 屆 全 國 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獎 評 選 小 組推 薦 學 校 : (加 蓋 學 校 印 信 ) 通 訊 處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5附表 2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年

10、度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候選人資料表學院/中心 候選人姓名 系所職級 聯絡電話E-MAIL學術專長曾開設通識課程之學期數總計自 學年度第 學期起開設通識課程,迄今共學期本表所稱三年內係指 102學年度第 1學期至 104學年度第 2學期序號 課 程 名 稱 學 期 / 班 數1 學年度第 學期 班2 學年度第 學期 班3 學年度第 學期 班4 學年度第 學期 班5 學年度第 學期 班三年內通識課程開課資料6 學年度第 學期 班6通識教育相關經歷及成就通識教育的理念、教學心得與建言相關學術代表作(以 3 篇為限)候 選 人 簽 章備註:1. 應檢附三年內(102 學年度第 1學期至 104學年度第

11、2學期)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課程大綱,惟重複開設之課程除有變動,否則無須檢附。如設有教學網頁,請檢附相關資料。72. 通識教育相關經歷含教學、研究與服務。3. 相關學術代表作係指與通識教育或所開設之通識課程相關者。附表 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評分簡表 姓名任職系所教師資料 職級在校服務年資一、基本資格(詳列附表四)於本校擔任通識教育課程授課至少六學期,且該任課六個學期中至少有三個科目教學評量總平均達各領域課程前百分之五十(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 3.5分) 。各學期教學評量得分情形如下:(1) _學年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2) _學年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3) _學年

12、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4) _學年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5) _學年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6) _學年度第_學期,平均成績_分;該班若為協同教學課程,教師授課需達每學期 1學時為準。序號 檢核項目 資格審核8教師自核中心初核 複核1 於本校擔任通識教育課程授課至少六學期 2 至少有三個科目教學評量總平均達各領域課程前百分之五十 3 單科教學評量不低於 3.5分 二、教學成果序號 評分項目 評分標準 配分教師自評中心初評 複評(1) 自我創新課程教材(至少有 50%以上為自創內容)並已實際運用者 15分(2) 善用網路教學平台,並上傳數位教材(含上課之錄影或錄音) 15分(3)

13、 對所授課科目所編之通識相關教材或教法獲校內相關單位補助 10分1教學內容(詳列附表 5) (4) 對所授課科目所編之通識相關教材或教法獲校外相關單位補助 15分(1) 教學評量質化意見(如作業作品、評量方式、教學互動紀錄等) 20分(2) 指導學生參與校內與通識相關競賽展演或計畫,有具體事蹟及優良成果者 10分2教學成效(詳列附表 5)(3) 指導學生參與校外與通識相關競賽展演或計畫,有具體事蹟及優良成果者 15分(1) 參加通識相關研習者(上限 15分) 每場次 3分(2) 擔任通識相關研討會等活動講座者(評論人、主持人、發表人等) 每場次 10分(3) 擔任校內與通識計畫相關之主持人或實

14、際執行人(申請同計畫者,將由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執行人進行配分,每件總分 10分)每件 10分3三年內參與擔任通識相關研習活動或主持通識相關計畫(詳列附表 6) (4) 擔任校外與通識計畫相關之主持人或實際執行人(申請同計畫者,將由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執行人進行配分,每件總分 20分)每件 20分94三年內其他有利於評審之資料 (詳列附表 7)(1) 與通識課程教學相關之獎勵事蹟(2) 通識相關期刊(需具審查機制)發表(3) 其他(配合政策開設之課程、全英語通識課程等)每件 10分評分小計評分之分數將作為通識教育諮詢委員會評審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重要之參考。教師簽名:相關單位認證核章:(通識教育中心

15、)通識教育諮詢委員會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請核章):備註1.本表所稱三年內係指 102學年度第 1學期至 104學年度第 2學期。2.課程授課學分數悉依教務處紀錄為準。3.教學滿意度平均值悉依教學卓越中心等主責單位紀錄為準。10附表 4 候選人三年內開設通識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暨教學滿意度概況候選人姓名:_序號課程名稱 開課學期開班班級總數選課人數學生來源(系別)全部開班班級學生平均成績全部開班班級 80 分以上學生人數百分比(%)全部開班班級不及格學生人數百分比(%)教學評量1 _學年度第_學期2 _學年度第_學期3 _學年度第_學期4 _學年度第_學期5 _學年度第_學期6 _學年度第_學期教學評量總平均說明欄 (可說明學生成績/滿意度平均值偏高或偏低等原因,或不填寫)備註欄備註: 1. 表格行數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加設。2.本表所稱三年內係指 102學年度第 1學期至 104學年度第 2學期3.依申請教師需求,由教務處、教學卓越中心及通識中心等相關單位提供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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