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4.资金列支范围及负面清单一、资金列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序号 资金支持范围 列支范围 扶持方式1大型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向国家级物流枢纽升级的改扩建工程2区域性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由存储型向快速周转型仓储升级的新建改建工程3 大型商圈、商业街的集成共享平台建设4 公共仓配中心及卸货区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5 城市、乡镇开放共用的自提设备布设6支持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物流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智能终端设备投放7 标准化的通用仓库改造费用8 标准化冷库改造费用9 仓库、冷库智能化升级10物流设施建设改造、物流设备购置(围绕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进行) 配套的货运车辆、货架、叉车、分拣、包装等设备购置11
2、支持开展托盘、周转箱、集装箱循环共用和包装箱循环利用(不支持托盘购置)12标准载具社会化循环共用 第三方运营商载具循环体系建设(购置标准化集装单元器具、物联网信息设备及管理系统投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入、运营体系网点租赁)13试点企业租赁标准化的周转箱、托盘、集装箱等单元器具14 参与建设社会化循环共用回收网点建设15 仓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16 电商物流领域推广节能设施设备17 推动包装标准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开支18 绿色包装、智能包装购置、租赁19 新能源物流车辆租赁20绿色发展智能包装研发生产21围绕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信息流进行的信息化投入及系统研发改造,大数据应用有关开支22G
3、S1 商品条码、箱码信息采集、感知和处理设备投资23标准接口一致的采购系统、仓储系统、销售系统的升级24信息化建设服务于供应链各用户的具有“四流合一”功能的信息平台建设25 托盘、周转筐等标准载具质量认证费用26试点城市组织的供应链专业培训(不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 1%)27 供应链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广费用28其他事项统计监测系统的投入(不超过 50 万元)二、资金列支负面清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5256号)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补贴范围的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序号 类别 内容要求1 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费用2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购置,无论与试点项目是否相关3 建设的信息化平台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4 同一集团公司已在其他城市申报过试点的信息化项目5信息化建设列支非研发人员工资6 非物流配送车辆购置7 新能源物流车辆购置8物流装备标准托盘购置9 人才引进工作费用10 支付高管工资、保险、房租补贴、津贴等11试点城市提取差旅费、调研费、评审费、购置办公用品等工作经费12 办公场所租赁费、装修费13财务处理试点企业办公设备、耗材、办公用品购置等经常性开支14 关联方交易额15 其他 不合理的其他开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