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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零采神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及对自身生活和工作质量要求的提高,环境权作为第三类人权越来越受关注。我国法制领域环境权一块亦由当初的空白慢慢日益完善起来。然而从国际环境权立法角度去看,仍然是相对落后的,越多问题亦是捉襟见肘,因此国内对环境权立法改善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种权利是否存在及是否能被公民所享有,应当找出它存在的确切依据,所以首先来看看环境权在国内各部门法是否有所体现。在宪法领域,立法者对环境权作了概括性宣示,而把具体的立法交由下阶法律法规去完成。在民法中,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其实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的补充,在民法则体现在对人身权范围的定义上,依托现有的人身权基础扩大了解释生命健康权的内涵,与国际上“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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