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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赢家免费赠阅1202店面转让费的法律分析2006年7月9日,原告盛某与被告高某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高某将其承租的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小商品市场一店面营业房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6万。2007年1月16日原告盛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半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2006年7月9日原告盛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两被告人连带返还转让费1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上诉称:2006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一份转让营业房的合同,为此原告支付了转让费16万元,被告叶某、高某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资料交给了原告。在原告经营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办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3日,半山工商所书面通知原告儿子要收回营业房,事后据原告了解,被告叶某承租的店面租赁期到2006年6月底已满,对此事实两被告予以隐瞒。原告认为两被告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事实,名为转让营业房,实为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2007年1月底被告高某通过多方打听介绍找到本律师,恳请本律师作为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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