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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小三江温泉度假.DOC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0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 20137 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 2013 年 4 月 27 日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同 意 ,并 经 2013 年 6月 20 日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听 证 会 听 证 通过 ,现 将 连 山 壮 族 瑶 族 自 治 县 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 征 地 拆 迁补 偿 标 准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

2、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1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粤国土 资利用发201121 号文制定)单位:元/亩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小 三 江 镇 26520 20400 9720 27520 8160说 明 :1.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包 含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3、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 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 标 准 按 九 类区 耕 地 22100 元 /亩 、园 地 17000 元 /亩 、林 地 8100 元 /亩 、养 殖 水 面22933.33 元 /亩 、未 利 用 地 6800 元 /亩 的 基 础 上 每 地 类 增 加 20%执行 ,即 耕 地 26520 元 /亩 、园 地 20400 元 /亩 、林 地 9720 元 /亩 、养 殖水 面 27520

4、元 /亩 、未 利 用 地 8160 元 /亩 执 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 设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实 施 办 法 (粤 府 办 200346 号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2 -5.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粤府办200346 号文第五条第(八)款第 4 点执行。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但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在成林、中幼林内种植桂花树、罗汉松、红豆杉

5、等名贵树种的不作补偿。7.征用耕地范围说明: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8.征用园地范围说明:包含果园、桑园、茶园、花圃、药材等其他多年生长作物的园地。9.征用林地范围说明:包含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10.征 用 未 利 用 地 范 围 说 明 :包 含 河 流 水 面 、湖 泊 水 面 、苇 地 、滩 涂 。11.机 耕 路 、集 体 水 渠 属 村 小 组 集 体 所 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3 -二、青苗补偿标准项目 补偿标准(元/ 亩)水稻 1000番薯 600花生 800香芋 1000杂芋 700莲藕

6、1500鱼塘 1500烟叶 1000木薯 600蔬菜 1200糖蔗 900粉葛 1100黑蔗(黑皮蔗) 1100黄豆 800棉花 1000马蹄 1500淮山 1500生姜 1500黄花菜 1000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4 -补 偿 标 准(元)种类 单位 种植 2 年未投产投产1-2 年投产2 年以上备 注沙田柚 50 120 180按 60 株 /亩 标 准 种 植 的 以 株计 算 ,超 过 60 株 /亩 标 准 种植 的 以 5000 元 /亩 计 算柑桔 20 50 100年桔 20 50 100按 100

7、 株 /亩 标 准 种 植 的 以 株计 算 ,超 过 100 株 /亩 标 准 种植 的 以 5000 元 /亩 计 算佛手 50 120 180番石榴 10 50 80三华李 10 50 80木瓜 20 40 40柠檬 20 50 100按 40 株 /亩 标 准 种 植 的 以 株计 算 ,超 过 40 株 /亩 标 准 种植 的 以 2000 元 /亩 计 算高 0.6 米以下 20 元/ 株高 0.6-1.2 米 40 元/株高 1.2-1.5 米 50 元/株无花果高 1.5 米以上、直径5cm 以上 150 元/ 株高 0.5 米以下 30 元/ 株高 0.5-0.8 米 50

8、元/株高 0.8 米以上 60 元/ 株种植 4-6 年 100 元/株沙塘桔株种植 6 年以上 120 元/ 株按 6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6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5000元/亩计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5 -种类 单位胸径5cm 以下(元)胸径5.1-15cm(元)胸径15.1cm 以上(元)黄皮 15 35 160青梅 15 30 90枇杷 15 60 110桃树 15 25 60沙梨 20 35 130板粟 20 30 200柿子 15 35 140枣子 15 35 160杨梅 20 70 210布李 20 70 190芭蕉株高 1

9、米以上 15 元,1 米(含 1 米)以下 5 元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一级分枝为胸径界;1 米(含 1 米)以下果树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型果树补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6 -附注:规格直径 1 厘米以下及 1-3 厘米的由地面量上 30 厘米为直径界;直径 3 厘米以上的由地面量上 100 厘米为直径界。以上树种指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补偿。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桂花树 直径 1 厘米以下 10按 10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1000 株/亩标 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亩计算桂

10、花树 直径 1-3 厘米 30按 4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4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亩计算桂花树 直径 3.1-6 厘米 60按 2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2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亩计算桂花树 直径 6.1-10 厘米 120按 1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10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12000 元/亩计算桂花树 直径 10.1-20 厘米 200按 5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5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亩计算桂花树 直径 20 厘米以上株500按 2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 2

11、0 株/亩标准种植的以 10000 元/亩计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7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牛根竹 1.3 未成材 0.5大乐竹 3.2 未成材 0.5水竹 1.3 未成材 0.4撑蒿竹 1.6 未成材 0.4黄竹 0.9单竹 1.3细勒竹 10.0 零散不成墩 0.5 元/条甜竹(大母竹) 5.0 未成材小竹 0.5 元/条粉竹 0.9高 10 米以下 4 元/条毛竹条高 10 米以上 8 元/条按 30 株 /亩 标 准 种 植 的 以 株计 算 ,超 过 30 株 /亩 标 准 种 植的 以 竹 林 计 算占地 0.5 平方米以下40 元 /

12、蔸占地 0.5-1 平方米80 元 /蔸占地 1 平方米以上120 元 /蔸笋竹(大竹 ) 蔸未成材 15 元/蔸按 60 蔸 /亩 标 准 种 植 的 以 株计 算 ,超 过 60 蔸 /亩 标 准 种 植的 以 竹 林 计 算杂竹 条 已成材 2 元/条 胸径 3cm 以上为成材竹林 亩 1000杂树胸径 5cm 以下 1杂树胸径 5.1-10cm 6杂树胸径 10.1cm 以上 8杉树胸径 5cm 以下 10 胸 径 2cm 以 下 作 幼 林 处 理杉树胸径 5.1-7cm 15杉树胸径 7.1cm 以上 20油茶树胸径 5cm 以下 15油茶树胸径 5.1-10cm 25油 茶 树

13、胸 径 10.1cm 以 上 35樟树胸径 5cm 以下 18樟树胸径 5.1-10cm 30樟树胸径 10.1cm 以上 150松树胸径 5cm 以下 8 胸 径 2cm 以 下 作 幼 林 处 理松树胸径 5.1-10cm 20松树胸径 10.1cm 以上 30红豆树胸径 5cm 以下 10红豆树胸径 5.1-8cm 15红豆树胸径 8.1cm 以上 25桉树胸径 5cm 以下 10桉树胸径 5.1-7cm 15桉树胸径 7.1cm 以上株2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8 -三、苗(花)圃、草场补偿标准(一)松树、杉树和红豆杉等经济苗木只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

14、补偿,移植每亩 15000 元。成 、中 、幼 林 杉 木 每亩按 200 株计。(二)荔枝、龙眼每亩 8000 元。(三)柑桔、橙每亩 7000 元。(四)其他绿化苗木每亩 6000 元。(五)草场补偿标准每亩 2500 元。(六)盆载花木、果树等一律不予补偿。(七)种植说明:柑、桔、橙、荔枝、龙眼、芒果、杨桃、木瓜、枣、黄皮、番石榴、柿子、柚果、青梅果树常规种植行距规格为(单位:米):1.一次定植:常用 33(74 株/亩)、34(55 株/亩)、35(44 株 /亩)、45(30 株/亩)规格,也有用 23(111 株/ 亩)、46(28 株 /亩)。2.计划密植:常用 23(111 株

15、/亩)、2.54(66 株/亩)、24(83株/亩)规格,也有用 21(333 株/ 亩)、22 (166 株/亩)、34 (74 株/亩)规格。3.立体种植:利用树荫下、树与树之间作苗圃或间作矮杆植物(果园加密)。4.苗圃规格一般每亩 1.2 万株以上。(八)罗汉松、红豆杉补偿标准按桂花树的补偿标准执行;火龙果补偿标准按木瓜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未尽项目参照邻近植物类别处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9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项 目 檐口高度 单位(元/m 2) 备 注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3.1 米以上 1100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2.2 米-3 米 10

16、80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3.1 米以上 950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2.2 米-3 米 900混合结构 3.1 米以上 850混合结构 2.2 米-3 米 800石墙混合结构 2.2 米以上 700砖木瓦结构 3 米以上 600砖木瓦结构 2.2 米-3 米 530泥砖木瓦结构 3 米以上 430泥砖木瓦结构 2.2 米-3 米 400砖墙、石 墙 、石棉瓦、油毡纸 3 米以上 200砖墙、石 墙 、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3 米 170土墙 、泥 墙 、石棉瓦、油毡纸 3 米以上 170土墙 、泥 墙 、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3 米 140住宅、厨房土墙 、泥 墙 、石棉瓦、油毡纸 2.2 米以下 110农村住宅内的储物木阁、水泥混凝土楼阁按每平方米补回100 元残值。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 米以上 170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 米以下 1103 米以上 1402.2 米-3 米 110副房简 易棚房( 厕所、猪栏)2.2 米以下 80猪舍、厕所指盖有天面计算,其余按围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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