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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DOC

1、1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评定,促进森林自然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测。第三条 森林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以森林等自然资源及其衍生产品为依托,通过建设相应的必要基础与配套服务设施,开发提供森林教育、湿地教育、自然教育、生态教育、环境教育等各类型产品与服务,实现多元生态文化与体验教育功能的特定区域。第四条 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

2、动态管理,不干预申报单位自主合法经营。第五条 林业厅负责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成立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专家委员会,每三年换届) ,承担省级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评定、监测等工作。评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林业厅国际合作处,具体实施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等日常工作。市(州)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2区域内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申报初审、审核、推荐和监测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申报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源环境(1)基地面积应满足森林自然教育活动需求。按基地面积规模可分为小型基地(10 公顷)

3、、中型基地(标准型)(10 公顷,100 公顷)、大型基地(100 公顷)。(2)四至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能长期作为森林自然教育基地使用;(3)生物多样性与人文价值满足森林自然教育需求;(4)无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裂等地质灾害安全隐患;(5)森林生态环境安全健康,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风险记录;(6)基地外延五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7)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等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8)可达性好,连接外部的公路通畅且符合安全行车要求。2、设施设备(1)配置有展示与查阅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自然资源、3人文资源以及历史变迁等信息的展示、查阅、宣传设施,例如森林博物馆、标本馆、森林体验馆、图书资料馆、珍稀

4、植物园(圃) 、特色植物收集圃、宣教中心等;(2)配建有多功能的步道设施,例如森林体验步道、生态体验步道、自然观察小径、赏花步道、观鸟步道、观景步道、空中廊道、山地自行车道等;(3)配置有定点体验休憩场所与设施,例如观景台、动物观察哨所、树屋、森林浴场、日光浴场、亲水场所、攀援设施(攀岩或攀树) 、森林创意坊、森林教室、森林作业体验场、露营地(帐篷营地) 、冥想场所、休憩座椅、秋千、滑梯等; (5)根据体验路径格局,配置有必要的森林自然教育解说、引导标识和标牌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碑牌;(7)配置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例如访客问询和服务中心、纪念品(含林产品)销售处、休息场所、避难所、餐饮设施、住宿设

5、施、停车场等 。(8)具备进行意外伤害应急救护能力。3、 运行管理(1)坚持保护优先、低碳节能、文化主导、以人为本、体验导向的建设原则。在建设和运行中始终注重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尽量使用取自本地的环境友好型自然建筑材料;积极发现、挖掘和传承优良的民俗文化与生态文化。(2)编制有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3)有负责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基地制度和行为准则健全;4(4)配置有熟悉基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基地森林自然教育产品与服务以及应急处置流程的森林自然教育体验师或讲解员;(5)有符合基地实际的安全保障方案、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6)鼓励创新机制,引导林农以林地入股方式

6、参与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共享改革、保护、发展成果。4、 产品服务(1)立足于基地条件,制定有主题明确、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的森林自然教育方案与活动计划;(2)开发有彰显基地特色的森林自然教育课程;(3)具有展现宣传基地森林自然教育理念的宣传手册。第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一)在探索森林自然教育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申报基地;(二)重点贫困地区申报的森林自然教育基地,或其它地区申报的具有创新性的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申报书(附件 1) 。(二)相关证明及支持材料。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52. 申报基地位置图、基地森林等资源分布图和基地总体布局图;3. 申报基地的土地权属或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 ;4. 基地运营现状材料,包括森林自然教育规划或建设方案、自然教育手册或编制方案、森林自然教育课程或编写方案、已开展的森林自然教育活动总结及相关管理制度等;5. 基地森林自然教育体验师或讲解员的工作能力及经验证明材料;6. 其他证明与支持材料。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8、。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合格签署意见后向评定专家委员会推荐。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向评定专家委员会直接申报。第三章 评定6第十条 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推荐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评定建议。第十一条 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办法申报规定,结合专家组评定建议,确定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候选名单。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候选名单,在四川省林业厅官网

9、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四川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牌匾。如有异议,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第十三条 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每年推荐和评定一次,评定专家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 9 月底。评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第十四条 对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第十五条 建立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监测评价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评价。运行监测评价的程序是:(一)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在获得“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称号满三年后的

10、一个月内向推荐单位填报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监测评价表 (附件 2) 。7(二)县(市、区) 、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初审、复审,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再评定。(三)经运行监测评价合格的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继续获得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对运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创新发展和建设,建立健全森林自然教育服务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基地森林自然教育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促进森林自然教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

11、况之一的,取消其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称号,收回评定牌匾,该基地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一)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基地森林自然教育产品与服务条件,经评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两次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况。第十八条 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因发展需要更改基地名称,并需对其森林自然教育基地称号予以重新评定的,基地应出具更名申请材料,由县(市、区) 、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评定专家委员会予以审核确认。8第五章 政策支持第十九条 经林业厅评定公布的森林自然教育基地,优先享受

12、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一)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森林资源培育、森林保险等有关扶持政策。(二)优先向金融机构、公益机构、社会推介,争取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支持。(三)优先向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关工委等有关部门、机构或群团组织推荐,享受技改、研学、科研、关心下一代等有关支持政策。(四)优先取得林业技改扩能及新上项目等许可。(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支持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六)优先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为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发展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基地管理水平。(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

13、性意见。(二)通过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森林自然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三)定期组织森林自然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9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评定、运行监测审查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和运行监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申报书2. 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监测评价表10附件 1四川省森林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申 报 书申报单位(全称):(公章)基地名称: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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