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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1、 3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以及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 博士后人 员” )的一级学科 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

2、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博管 办 ”),在博士后管理工作 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 4 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等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学院(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博管办主任,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博管办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第五条 研究

3、生院和科学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的过程管理。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学院(单位)指定专人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兼任,根据具体情况组成以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工作班子,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学科领域。(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博士生导师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

4、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在站研究任务。学校、学院(学科)和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 5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二)浙江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四)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根据人事关系的不同,国内博士后人员分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非委托

5、培养博士后人员。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须转入我校,按学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第九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 6 量、程序规范的

6、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学术道德的审查。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与两位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经流动站面试通过,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第十三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博士后进站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审批同意,其他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管理办法同国内博士后人员。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进站后,由国际交

7、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协助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统一由学校为其购买有关综合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流动站应结合所在学科科学研究、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报学校博管办。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设站学科、合作导师以及研究选题等。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外籍博士 7 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

8、认证;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第十六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 6 个月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 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 24 个月。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其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同时,作为学校的科研人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

9、。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 3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在所在学科进行,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第十九条 未曾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人员,经有关学院(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 5 名及以上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8 各学院(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审批,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

10、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出站期满前 1 个月,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第 二 十 三 条 流 动 站 组 织 5 名 以 上 校 内 外 专 家 成 立 出 站 考 核小 组 ,博 士 后 人 员 向 考 核 小 组 作 出 站 报 告 ,考 核 小 组 对 出 站 博 士 后人 员 的 科 研 工 作 、个 人 表 现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评 定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归 入 其 个 人 档 案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11、、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二十四条 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市级以上人才中心代管。第二十五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一起报流动站审核,流动站核实后,将相关材料一式 4 份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并报浙江省人 9 力资源和社

12、会保障厅审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管办,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至学校博管办。出站 3 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第二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 21 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单位)同意,报学校博管办审批。第二十八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

13、工作的深入与完整,博士后本人提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流动站及学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博士后人员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第二十九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聘任在本校任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学校当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学风不正、弄虚作假;(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 10 政处分;(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七)进站后 6 个月内不能交

14、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 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第三十二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为本校流动编制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底薪为15 万元。相关发放标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上述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档案工资按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9 号)

15、执行。病假、事假、 旷工达到一定 时间的,要减扣一定额度的薪酬,具体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浙师人字 201310 号)确定。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与本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险 11 及公积金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校本部 800元/月,杭州校区 1800 元/ 月)。在职博士后、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

16、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 A 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一)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三)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

17、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奖励及经费使用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助新进站博士后 2 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12 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学院、学科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配套。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属博士后绩效考核超额完成部分的,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 20081 号)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

18、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建卡立账,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严格控制购买计算机及劳务费等支出。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第四十条 全国优秀博士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国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要求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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