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申办指南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018 年 6 月-1-一、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政策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条件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上述所指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人员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
2、行服务管理。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可享受权益和服务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三)按规定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2-(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时间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随时登录“ 广州市来穗人 员积分制服务 管理信息系统” 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积分申请。获得核定积分的来穗人员,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积分制入户、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3、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等(具体条件、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明确)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地点居住证申办所在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请登陆http:/113.108.174.59/bjfpublic/help 查看)。-3-二、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流程流程图-4-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步骤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积分材料后,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http:/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
4、理信息系统” 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预审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证申办所在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递交。备注:1申请人应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供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打印出来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表签名确认。2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图片规格为:jpg 、gif、png 格式,大小2.5MB 以下。3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 A4 纸张。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调整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动态调整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5-标计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
5、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定期调整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调整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中止和失效1.积分中止申请人符合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积分中止。申请人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
6、,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积计算。2.积分失效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死亡的,积分失效。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异议与复核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在积分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6-向原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如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在结果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三、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 0 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类别 序号 指标
7、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基础指标1合法稳定住所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 满 1 年计 3 分;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1)合法产权住所(10 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 5 分;(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 1 年计 2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 1 年计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7-2合法稳定就业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8、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 1 年计 1 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3文化程度1、本科及以上学历(50 分);2、专科(含高职)(35 分);3、高中(含中职)(20 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4 年龄1、18-30岁(30 分);2、31-40岁(20 分);3、41-45岁(10 分)。动态调整,不予叠加。加分指标1技术能力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 分);2、初
9、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 分);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职业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8-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 分)。2创新创业1、近 5 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 40 分。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
10、明人的,加 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 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 年计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对同时满足 1 和 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3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 分);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 分)。工作每满 1 年再加计 5 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 30 分。-9-业4社会服务和公益近 5 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 2
11、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 50 小时计 1 分)。以上各项 1 年内计分不超过 2 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分。5纳税情况1、对普通劳动者,近 3 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1-3 万元(含 1 万元,不含 3 万元)(4 分);(2)3-6 万元(含 3 万元,不含 6 万元)(8 分);(3)6 万元以上(含 6 万元)(12 分)。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 3 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1)5-10 万元(含 5 万元,不含 10 万元)(4 分);(2)10-20 万元(含 10 万元,不含 20 万元)(8分);(3)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2 分)。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对同时满足 1 和 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6表彰奖项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 分);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 分);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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