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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3、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和少数民族班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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