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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服务.DOC

1、1.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服务指南1、事项编码1600-A-00100-1400002、实施部门(1)受理机构:山西省农业厅审批处(2)决定机构:山西省农业厅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4、办件类型限时办结件5、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6、设立依据【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令 304 号公布 2011 年 1 月 8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一次修正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七、办

2、理条件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申办材料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2 套):(一)农业转基

3、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四)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五)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相关表格下载地址: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9、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合法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审批处长审核厅领导审批告知(发证)和归档审批结果厅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办理时限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4、请人并说明理由。12、收费依据及标准无13、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1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15、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351-7731450 0351-773125616、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351-773131517、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2.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服务指南一、事项编码1600-A-00200-140000二、实施部门(一)受理机构:山西省农业厅审批处(二)决定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四、办件类型限时办结件五、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六、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5、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 年 12 月 12 日农业部令第 7 号公布 2017 年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第 8 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办理条件农产

6、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 年农业部令第 7 号)第二章规定:(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5 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

7、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1 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3 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5 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8 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 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

8、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八、申办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2 套):(一)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质量体系文件;(五)计量认证情况;(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 份;(七)技术人员资格材料、职称证书。相关表格下载地址: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九、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合法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审批处长审核厅领导审批告知(发证)和归档审批结果厅

9、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1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351-7731450 0351-7731256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351-7731315十七、办

10、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3.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编码1600-A-01700-140000二、实施部门(一)受理机构:山西省农业厅审批处(二)决定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四、办件类型限时办结件五、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六、设立依据(一)采集国家一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农业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2017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

11、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2017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12、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七、办理条件(一)申报资格1、经野生植物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3、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二)申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13、定: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八、申办材料(一)国家一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2、以科学考察、资源调查、人工培育及驯化为采集目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有关部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3、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4、以国事活动为采集目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以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和结构为采

14、集目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二)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1、野生植物采集审批:(1)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

15、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2、出售、收购审批上报材料:(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2)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相关表格下载地址: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10、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合法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审批处长审核厅领导审批告知(发证、批件)和归档审批结果厅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办理时限负责签

16、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351-7731450 0351-7731256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351-7731315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4.

1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子项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 事项编码1600-A-00600-140000二、实施部门(一)受理机构:山西省农业厅审批处(二)决定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四、办件类型限时办结件五、适用范围企业和个人六、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

18、修正 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 年 7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5 号公布 2017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第

19、8 号修订)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七、办理条件(一)申报基本条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20、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 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

21、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 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 2 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 3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

22、条件。(二)申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

23、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八、申办材料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 套):(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

2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五)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相关表格下载地址: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九、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合法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审批处长审核厅领导审批告知(发证)和归档审批结果厅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办理时限办结时限: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二、收费

25、依据及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351-7731450 0351-7731256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351-7731315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子项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编码1600-A-00600-140000二、实施部门(一)受理机构:山西省农业厅审批处(二)决定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四、办件类型限时办结件五、适用范围企业和个人六、设立依据【法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7、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 年 7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5 号公布 2017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第 8 号修订)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

28、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七、办理条件(一)申报基本条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500 平方米以上,冷藏库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 3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

29、、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20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500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2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3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1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 5 年)的科研育种

30、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 200 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3 处以上、总面积 100 亩以上;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1500 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800 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300 万元;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6 个

31、以上(至少包含 3 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2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2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1 万亩

3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 100 万亩的大田用种量;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 1.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蔬菜种子销售额 8000 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33、 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2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10 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6 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34、,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3 名以上;10、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11、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八、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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