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9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年审,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
2、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 19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督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
3、年审,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租金适时调整;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资金和年度预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各部门共同做好各自管理、监督工作,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完善共享信息系统。镇
4、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管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3 / 19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并根据需求制定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计划,确保用地供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下达的指标任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
5、为齐全的区域。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4 / 19(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九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绿色环保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
6、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5 / 19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从事社会
7、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本辖区生活或工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三)收入证明: 6 / 19(四)住房证明;(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六)纳税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诚信承诺书;(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
8、交具体材料以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为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纳税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诚信承诺书,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由有关单位出具、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审核一公示”制度。具体审批、公示流程及每年的保障范围、标准由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四章 轮候与分配7 / 19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
9、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轮候时间超过 3 年的,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重新审核,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资格。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轮候登记册,在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以下情况依秩序拥有轮候优先权或不受轮候限制:(一)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复退军人、孤寡老人、中
10、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特殊保障对象按照上述次序优先照顾,在同等申请条件下,可从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选房,选房次序按资格公示先后排列。8 / 19(二)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三)单位自主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的企业员工(个人)享有优先分配权。该类型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由相关投资单位来制定,并将租住名单、相关租赁情况等报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在房源不足时抽中轮候号的申请人,在有相应空置房源时,按轮候号的顺序直接配租入住。以上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
11、次优先配租机会。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首先公布分配方案,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 5 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公示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并以公开摇号或电子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9 / 19(三)申请人通过摇号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在相对应的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进行实
12、物配租,不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申请人凭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10 / 19(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条约;(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承租人已租住公房的,应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0日内退出原租住公房。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已确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自行放弃保障资格,自放弃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参加摇珠分配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二)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的。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租赁资格每 3 年审核一次。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租赁资格每年审核一次。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分为廉租租金和公共租赁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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