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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乡镇文物保护工作制度一、对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属地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各镇(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域内各镇(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各镇(区)需成立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管理、巡查、上报等工作。三、各镇(区)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根据情况拍摄、保存反应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点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工作内容: (一)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二)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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