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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二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标准.DOC

1、 1 县乡二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标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县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8 联办机构9 办理地点 陆川县温泉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咨询电话 0775-7228508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5-7318508 2 12 设定依据1.【法律】 中华人民

2、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12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3.【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3、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3 实施对象 申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流动人口计划

4、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6 行使内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

5、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无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无19 实施条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 3 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

6、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20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服 务 )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

7、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7 结果样本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 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的对象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35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8、.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

9、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低 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窗口首问责任人2.查体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查体不按照规定严格进行 高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查体承办人4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管。备注附件:2-1.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办理流程图2-2. 申请材料目录 6 附件 2-1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办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申请人

10、提出申请服务窗口进行查体或在本人知情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即时办结) 7 附件 2-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 本人身份证、3.【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公布)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2 份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填写说明: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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