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情 况 监 督 检 查1 事 项 类 型 行 政 检 查2 基 本 编 码3 实 施 编 码主 项 名 称 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情 况 监 督 检 查4 事 目 名 称子 项 名 称5 实 施 主 体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6 实 施 主 体性 质 法 定 机 关7 承 办 机 构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和 住 房 保 障 科咨 询 电 话 0774-51378228 咨 询 及 监 督 电 话监 督 电 话 077
2、4-51378929 设 定 依 据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1号 ) 第 二 十 七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注 册 、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实施 监 督 检 查 。 10 实 施 对 象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11 行 政 层 级 此 事 项 属 于 自 治 区 、 设 区 的 市 、 县 三 级 分 级 管 理 。12 检 查 流 程 详
3、见 附 件 。13 检 查 内 容根 据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人 员 出 示 注 册 证 书 ;( 二 ) 要 求 被 检 查 人 员 所 在 聘 用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人 员 签 署 的 估 价 报 告及 相 关 业 务 文 档 ;- 2 -( 三 ) 就 有 关 问 题 询 问 签 署 估 价 报 告 的 人 员 ; ( 四 ) 纠 正 违 反 有 关法
4、 律 、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及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行 为 。14 责 任 事 项1.告 知 责 任 :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内 容 包 括 检 查 和 判 定 依 据 、 主 要 检 查项 目 、 承 检 范 围 等 。2.检 查 责 任 : 依 法 进 行 实 地 勘 验 ( 查 ) 、 鉴 定 、 询 问 。3.督 促 整 改 责 任 : 针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并 制 作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 责 令 整 改 ; 逾 期 未 整改 的 ,
5、 转 为 行 政 处 罚 。4.处 理 责 任 : 检 查 结 束 后 应 按 规 定 通 报 结 果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当 事 企 业 和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罚 。5.监 管 责 任 : 强 化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与 市 场 监 管 。6.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15 追 责 情 形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超 越 法 定 授 权
6、 范 围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2.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3.监 督 检 查 中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质 人 员 达 不 到 法 定 要 求 的 ;4.执 法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以 权 谋 私的 ;5.在 履 行 职 权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泄 露 国 家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的 ;6. 检 查 中 违 规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证 据 资 料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7. 行 政 处 理 无 法
7、 定 依 据 的 ;8.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16 备 注- 3 -廉 政 风 险 点风 险 点数 量 表 现 形 式等级 防 控 措 施 责 任 人检 查 准 备 风 险 :1.未 按 相 关 程序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 2.对 群 众举 报 事 项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低1、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或 方案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2、 对 于 举 报 案 件 严 格按 信 访 规 定 进 行 办 理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检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实 施 风 险 :1.违 反 规
8、 定 程序 实 施 检 查 的 ; 2.玩 忽 职 守 ,对 知 悉 的 财 政 、 财 务 和 会 计 违法 行 为 未 及 时 处 置 ; 3.泄 露监 督 检 查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4.利 用 监 督 检 查 工作 之 便 谋 取 私 利 。中1、 严 格 执 行 检 查 程 序和 检 查 纪 律 ; 2、 加 强对 检 查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和 监 管 ; 3、 严 格 执 行廉 政 纪 律 。经 办 人 员 ; 检 查 组组 长 ; 监 督 检 查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处 理 风 险 :1.行 政 处 理 无依 据 ; 2.
9、法 律 法 规 运 用 错 误 ;3.对 检 查 对 象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由 和 证 据 , 未 进 行 复 核 ; 4.检 查 对 象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 由 和证 据 成 立 , 而 未 予 采 纳 ; 5.处 理 决 定 中 未 告 知 对 方 依 法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诉 讼 途 径 和 期 限 。高1、 依 据 违 法 事 实 , 严格 细 化 检 查 处 理 适 用 的法 律 法 规 ; 2、 集 体 讨论 , 严 格 审 批 制 度 ; 3、 严 格 执 行 征 求 意 见制 度 和 审 理 复 核 制 度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监督 检 查 部
10、 门 主 要 负责 人 。4执 行 风 险 :1.未 履 行 处 理 决 定送 达 程 序 ; 2.检 查 对 象 对 已 作出 处 理 决 定 不 执 行 、 不 及 时 执行 , 未 予 跟 踪 监 督 。低1、 严 格 执 行 送 达 程 序 ;2.加 强 对 检 查 对 象 整 改落 实 情 况 报 告 报 送 情 况跟 踪 督 促 3、 对 检 查 对象 进 行 回 访 , 对 检 查 结果 进 行 抽 查 , 加 强 对 执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检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附 件 :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情 况 监 督
11、检 查 流 程 图- 4 -附 件对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情 况 监 督 检 查流 程 图制 定 计 划 和 方 案 , 确 定 检 查内 容 、 方 式 和 时 间 , 检 查 前向 被 检 查 对 象 送 达 检 查 通 知书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进 驻 检 查 现 场检 查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 出 示 证 件 , 说 明 来 意 , 告 知 相 对 人 权 利 和 义 务开 展 现 场 检 查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未 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发 现 日 后 难 以取 得 的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行 政处 罚 的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责 令 改 正的 行 为请 求 报 批 制 作 检 查笔 录制 作 检 查 笔 录保 存证 据责 令 改 正按 照 规 定 的 日 期进 行 复 查未 按 要 求整 改按 要 求整 改归 档制 作 检 查 笔 录 ,说 明 检 查 结 论进 入 行 政 处 罚程 序检 查 结 束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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