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编号: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科苑公寓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东莞市松山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物业基本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坐落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工业城科苑公寓 栋 号商铺 (以下简称为“物业”),租赁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二、租赁期限、用途1、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 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本物业,乙方应按约定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
2、求,经甲方同意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续租通知 3 日后,乙方不作任何表示,视为同意续租。2、租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仅供乙方作为合法经营 场所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使用用途。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手续,成立相关合法机构或个体户。在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成立后,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该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承担,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三个月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乙方自签约之日起 3 个月后须正常运营(正常运营的定义为:商户每天都要开门经营,除法定节假日及书面提交申请并且甲方批准2外,
3、每年乙方歇业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押金。5、乙方装修免租期内申请退租的,应按中标价向甲方足额缴纳免租期内租金,且经营保证金(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6个月内申请退租的,原则上不得享受装修免租期优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补齐免租期内租金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三、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物业的免费装修期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月时间,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从 年 月 日起,乙方须按时足额向甲方 缴纳该物业租金, 收费标准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2、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10%。具体如下: 年
4、月 日至 年 月 日(包含免费装修期),租金收费标准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收费标准 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收费标准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3、乙方应当于每月 5 日前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该月租金,如遇假期可以顺延至假期结束之日起的第三日。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租赁押金,共计人民币 整(小写:¥ 元)。乙方逾期或不足额交付押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合同时,乙方无违约或无拖欠其他相关费用情况,物业
5、交接予甲方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押金。四、租赁期间其他费用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物业所发生的水、电、气、太阳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在收到付款要求、收据或发票之日起五日内缴纳。32、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须按月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该月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肆元整(小写:¥4.00 元/),即乙方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甲方有权根据该生活区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乙方需遵守。3、租赁期间甲方按水电表实际读数向乙方收取水电费用,电费为 1.05 元/度,水费为 3.71
6、5 元/ 立方。如遇政策性水、 电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收取。4、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缴纳的费用。但由于乙方与第三方生成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五、物业的修缮与使用1、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如需对该物业进行检查、修缮,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害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但乙方应于维修工程施工之前向甲方提供维修费用的预算,经甲方审定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甲方仅承担该工程实际产生的费用,实
7、际产生的费用超出工程预算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3、为避免影响其他商铺正常运营,商铺进驻装修时须先安装漏电总电源开关。对乙方自行装修装饰或添置设备的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4、乙方应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且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5、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项下物业的内部结构、装修或添置对该物业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4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物业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
8、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6、乙方须合法经营,办理相关经营手续。餐饮业需办理卫生许可及按环保要求制作烟道、隔油等设施设备。7、如乙方不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单方解除合同。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物业或所提供物业不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2)甲方违反合同第五条第 2 款,未履行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3)免租期期间,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店面形象升级,甲方有权
9、解除合同,押金不退。(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的本合同项下物业。(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租赁用途。(6)乙方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7)逾期未交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累计超过一个月。(8)乙方违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9)乙方拖欠员工工资。(10)除法定节假日及书面提交给甲方申请外,每年乙方歇业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11)由于乙方原因,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完毕工5商税务消防等相关手续。(12)乙方自签约之日起 3 个月后未正常营运。(13)因松山湖(生态园)整体规划所需或者甲方自身发展需要
10、,须收回该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免收乙方三个月通知期间租金作为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的补偿,其余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七、物业的交付及收回1、甲方应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同时必需保证该物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乙方应到工商、国税、地税等政府部门办理完注销或变更手续后,凭有效凭证办理退租手续。3、乙方在办理物业退场时只能拆走灯泡、光管、空调、挂画、办公桌椅等自行购置安装的可装卸的部件,墙壁、地砖、门窗、灯罩、烟道等设施需保留。4、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除正常折旧之
11、外),不得留存任何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需费用可直接自押金中扣除。八、责任条款1、甲方违反约定,行使了本合同第六条第 2 款第(1)(2)项行为之一,致使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商铺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园区规划、政府征收之外),甲方应全额返还押金给乙方。3、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 2 款第(3)至(11)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押金,并应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4、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开始前,如乙方毁约,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
12、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租赁押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65、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租金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缴的上述租金或费用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不得要求返还押金,且应全额支付退租当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7、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结束前,若乙方提前一个月(30 天)申请办理退租,甲方不扣除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30 天)办理退租,甲方从押金中扣除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其余部分退回乙方。 8、租赁期间,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
13、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9、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十天内交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逾期归还,应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逾期不足整月的仍按整月计算),逾期租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乙方超过 15 天既不退还也不续租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物,费用由乙方承担。10、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责任书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营造优美、舒适、整洁的经营环境。对于违反本制度,要求整改而未整改达三次的商铺,甲方有权不予续约合同。(1) 铺面及延伸场地以门店宽度为准,做好其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做到垃圾入桶,门前整洁。(2) 商铺门头线外,不得摆放商
14、品、落地广告牌、桌椅、遮阳伞或其他杂物。(3) 铺面须自备垃圾桶,特别饮食店至少备一到两个白色垃圾桶,并统一清倒指定地点。(4)铺面所涉及到的使用地须不定期清洗,保证无异味、无杂物。(5)加强对门前绿化的管理,爱护植物,不定期的浇水维护,发现不妥及时上报管理处,否则因门店因素造成植物死亡,由乙方负责更7换。(6) 在铺内或门口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义务制止,防止事态的扩张;有义务报警,同时监管本店消费者的财物等,防止被盗事件的发生。九、消防条款 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消防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
15、乙方承担。 2、 商铺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乙方需按消防有关规定报相关消防单位进行审核出具消防备案证明。3、乙方应在本物业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4、 本物业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但平时经营业务作业不在此限。5、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提前一天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十、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
16、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园区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物业,致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公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约定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的函件、通知等可以电话、短信、邮寄等8方式进行,如双方联系电话、地址等具体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本合约规定的联系方式为准,拒收及无人接收均视为送达完成。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合同上出现的金额同时用大小写表示,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租赁押金后生效。甲方签章:东莞市松山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授权代表人: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帐号:330010190010000883乙方: 乙方授权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股大厦 5 楼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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