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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DOC

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 年 5 月 20 日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的规划审批落实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其它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暂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2、、行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有关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构)筑物屋面绿化施工完毕;2.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成,硬化路面施工完毕,透水铺装已完成;3. 园林绿化、水系设施施工完毕;4. 蓄水设施施工完毕;5. 排水管网施工完毕;6. 其它海绵设施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7. 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建筑外部施工设备等均按要求拆除完毕。2第五条 测绘单位在接受工程委托时,应告知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作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主要参考图件:1. 建设工程

3、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2. 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3.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文件(三图两表);5. 路面铺装设计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覆土厚度、透水层厚度图表;6. 其他规划条件核实资料。3第二章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核实测量技术规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范围。实际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构)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 30 m 的范围。第七条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内容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和海绵城市要素测量。第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包括非海绵城市要

4、素的平面位置、形状、大小、属性等基础地理信息,测量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要求。第九条 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应包括下垫面的面积测量、海绵设施容积测量、场地竖向高程测量等。第十条 下垫面面积测量主要按照以下分类分别进行(一)屋面分类主要包括:1. 软化屋面,包括绿化屋面和铺石子的平屋面2. 非软化屋面,包括硬屋顶、未铺石子的平屋面(二)硬化地面分类主要包括:1.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2. 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3.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44. 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5.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6. 非铺砌的土路面7. 非植草类透水铺装8. 植草类透水铺装(三)绿化地面及水

5、面分类主要包括:1. 无地下建筑绿地2. 有地下建筑绿地3. 水体第十一条 海绵设施测量主要包括下沉绿地、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等蓄水设施的测量。1. 下沉绿地的测量应包含有效下沉深度和下沉绿地面积测量。2. 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等蓄水设施的容积测量应根据其建筑形状、尺寸进行实测。3. 隐蔽的蓄水设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 地下建筑顶板及屋顶绿地覆土厚度宜采用测钎直接量取绿地表面至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上表面的距离;不具备直接测量条件时,可采用测量绿地表面高程及相同平面位置处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下表面高程,通过建筑设计资料确定建筑物顶板厚度,间接获取覆土厚度,并

6、在地面高程点位置标注覆土厚度。5第十三条 场地竖向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内部道路特征点、建筑物的正负零以及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中标注的特征点测量,其测量内容和技术要求如下:1. 道路特征点测量主要包括道路中心线(或边线)转折点、道路交叉点、主要附属物测量等。2. 地下建筑主要测量地下建筑出入口变坡点高程和挡水设施高程。3. 特征点应在图根水准控制点上直接实测,点位间距不宜大于 20m。采集的点位应能反映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周边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4. 高程注记点应测设标注在道路中心线、交叉中心、建筑物的正负零(一楼室内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5.

7、 竖向测量结果应能反映建筑物与小区道路、下沉式绿地、出水口、溢流口、相邻城市道路之间的竖向关系。6. 根据特征点高程测量成果,计算地下建筑户外出入口挡水设施高度、内部场平高于相临城市道路的高度、地面建筑室内外正负零高差等指标。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测量并绘制典型横断面,典型横断面的测量间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一般应小于 200m,典型横断面上应当区分标注不可渗透机动车道、可渗透机动车道、不可渗透非机动车道、可渗透非机动车道、绿化地面、水面、下沉绿地(不含水面)等要素。6第三章 面积 、容积测算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

8、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测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土资规发20143 号)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面积测算应在编绘完整的建筑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图上,按水平垂直投影进行测算。第十八条 屋面类下垫面的面积测算1. 建筑物屋顶按照绿化屋面、硬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铺石子的平屋面分类计算面积。2. 建筑物屋顶总面积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水平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3. 屋顶绿化面积按实际实施的绿化范围的水平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绿化面积。7第十

9、九条 硬化地面类下垫面面积测算1. 铺装地面面积按照铺装路面材质(包括: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非铺砌的土路面)进行分类分块计算。2. 植草类透水铺装和非植草类透水铺装,按照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 为界限),进行分类分块计算。3. 路面及铺装地面面积计算:根据铺装地面材料的边界测量的点位坐标,采用解析法在 CAD 中计算并绘制面积计算图;建筑物边线在用地范围线外的参考施工设计图确定用地范围线边线,建筑物边线在用地范围线内的以建筑物落地边线为界线,合围面积为现状铺装地面面积。第二十条 绿化地面

10、及水面类下垫面面积测算1. 绿化面积:房屋建筑工程绿化面积系指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公用绿地、屋旁绿地、配套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的占地面积,包括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以及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内部公园、小游园、水面、屋旁小路(路宽小于或等于 2.00 米)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建筑物内部(架空层、空中花园等室内休憩建筑空间)、地上建筑物屋顶和晒台的人工绿化面积。82. 非绿化面积:房屋建筑工程非绿化面积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总面积(含建筑物基底面积和构筑物基底面积)、地面行车道路(路宽

11、大于 2.00 米)占地面积、地面露天停车场的无植草场地面积、广场面积、堆场面积、以及室外其它配套设施(如游泳池占地、篮球场、网球场等运动场占地等)占地面积组成。无植被的天井、庭院等非绿地面积计入室外其它配套设施占地面积。3. 绿化面积计算规定1 建筑物测量以墙基外角为准,内部道路以邻绿地侧缘石边沿为准,其他地物以邻绿地侧外部边沿为准,绿化面积按照绿地的边界范围所占水平投影100%计算绿化面积。2 绿化用地地表下无论是否存在有地下建(构)筑物,无论其顶板上方覆土厚度,均按照水平投影100计算绿地面积。3 绿地范围内的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煤气调压箱、地下

12、室透气孔、消防、电力、地下管线检修井等市政设施井盖等),其面积计入所在绿地面积;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4 绿地范围内宽度小于2m的硬化无露土道路计入绿地面积,宽度大于2m的硬化无露土道路不计入绿地面积。5 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水体、跌水、人工水渠、水池计入绿地面积;6 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活动设施等,计入绿地面积;94. 下列情形应不计入建设工程项目绿化面积:1 地面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不计入绿地面积。2 住宅类型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不计入绿地面积。3 架

13、空层、阳台、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投影线内的开放空间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4 入户通道、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不计入绿地面积。5 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球场等运动场地,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6 单株种植的乔木,成行种植的乔木,采用树阵方式种植的乔木,不计入绿地面积。第二十一条 下沉式绿地面积测算:根据规划方案图中的下沉式绿地分布,结合现场场地测量结果,在 CAD 中绘制各下沉式绿地的面积计算图,并依次量算各下沉式绿地的面积。第二十二条 蓄水容积测算的蓄水设施包括:雨水桶、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洼地,以及下沉式绿地等。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如复杂生物滞留设施、渗管等)的渗透量也可计入总调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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