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40223197311115418 ,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3402232018000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第3402232018000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1、 南公(交)认字第3402232018000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没有依据事实,考虑不全面。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通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父亲当时在其行走方向红灯时停留在路边,绿灯时开始通行的,监控录像显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