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首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首都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首都文明社区在投身“中国梦” 和“美丽北京”实践、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都文明社区是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环境整洁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谐,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首都文明社区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委)授予的,反映社区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市民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方便、和谐的生活环境的需
2、要,是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实现“ 中国梦” 的生动实 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1第四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 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北京精神,围绕“文明向上、安全健康、生活便利、环境整洁、民主自治”的要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居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让社区居民在文明社区创建中共享社区发展成果。第五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
3、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 的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区 县党委、政府要将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县文明办牵头协调,开展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街道工委、办事处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与其它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带领社区居民和所辖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第二章 首都文明社区创建第六条 文明社区创建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面向社会。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成为广大居民和共建单位的共
4、2同任务和奋斗目标。第七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楼(院)、文明单元(门)、文明家庭等活动,形成人人参与、全员参与文明创建的工作局面。着力培育社区文化,增强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凝聚力。第八条 坚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创建活动规划,把创建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点面结合,分步推进,务求实效。第三章 首都文明社区标准第九条 首都文明社区标准。(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依法做好社区选举工作,扎实推进社区居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小区物
5、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创建工作规划和具体保障措施,及时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各类共建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等共建制度。(二)安全稳定,秩序优良。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3体系完善。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平安社区建设深入扎实,社区居民安全感强。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无“黄 赌 毒” 现 象发生。制定安全 应急预案,消防民防 设施完善。集贸市场、环卫设施、停车、宠物饲养等专项管理规范。(三)设施齐全,服务便民。社区基本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中心、文体设施、信息化网
6、络等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就业与社会福利服务周到细致,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法律援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扎实深入。社区卫生服务配套齐全,居民普遍满意。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四)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社区各种基础设施完好,楼道院落整洁,主要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环境美化。公共活动场所绿化美化水平较高,落实绿化管理、养护措施,环境优美宜居。积极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活动,实现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积极倡导低碳生活与绿色出行,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社区居民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较高。(五)活动丰富,文化繁荣。加强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居民求知、求美、求健、求乐、
7、求新的要求,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和民俗活动,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宣传栏、文化墙和新4兴媒体的作用,营造浓厚的社区精神文明宣传氛围。积极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 活 动。扎实推进“六型社区”建设 ,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六)人际和谐,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 15 号),推进社区道德 讲堂建设,积极开展“ 讲文明、 树新 风” 等主题实践活动 ,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居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着力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
8、人际关系。积极组织协调社区居民投身关爱行动,社区风气健康向上。具体考核工作依照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进行。第四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申报和评选第十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社区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首都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每届期满后重新申报,经复查合格保留首都文明社区称号。第十二条 申报前 12 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社区:5(一)社区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四)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
9、件,及其它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推荐和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第十四条 首都文明社区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审核公示、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一)自愿申报。申报社区对照评选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可逐级提出申请,并向本社区居民公示,说明本社区开展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二)择优推荐。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社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择优选拔,提出首都文明社区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以同级文明委名义,向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0、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三)审核公示。首都文明办对各区(县)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进行审核检查,经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后,6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四)审定批准。首都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首都文明社区候选名单,报首都文明委审定批准。第十五条 连续两届被评为首都文明社区的社区方可申报全国文明社区评选。第五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表彰与奖励第十六条 首都文明社区由首都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十七条 对首都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首都文明办给予适当的创建活动经费支持。文明社区创建成绩作为街道乡镇党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第六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首都文明办委托各区(县)文明办对其所辖首都文明社区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要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使其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不断提7高创建活动水平。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办要总结推广首都文明社区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的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届期内的动态管理。首都文明社区要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在线管理平台“ 文明社区 风采” 窗口向社会展示,自 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持每年进行自查,各级文明办每年要对首都文明社区进行复查。首都文明办通
12、过实地抽查和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在线管理平台等方式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的动态管理、指导和考核。首都文明社区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对于发生严重问题的首都文明社区,由各区县文明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首都文明办,经首都文明委审核后,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首都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奖牌的管理。首都文明社区奖牌、证书,由首都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不得复制。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奖牌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命名的首都文明社区要加强对奖牌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被撤销称号的社区奖牌及时收回。8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负责组
13、织实施,各区(县) 文明委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首都文明委印发的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建2003 11 号)同时废止。附件: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2014 年版)9附件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2014 年版)一、首都文明社区定义首都文明社区是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环境整洁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谐,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首都文明社区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反映社区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二、申报条件申报前 12 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社区:1.社区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4.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其它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三、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 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 6 个测评项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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