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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1、1宝山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8 年 1 月 10 日2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事故分级 31.4 适用范围 51.5 工作原则 5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52.1 组织体系 52.2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3 预防与预警 93.1 预防预报 9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103.3 预警行动 114 应急处置 11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14.2 先期处理 124.3 分级响应 134.4 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144.5 人员防护 154.6 应急结束 1535 后期处置 155.1 善后处置

2、165.2 调查评估 165.3 信息发布 166 应急保障 166.1 通信保障 166.2 应急队伍保障 166.3 交通运输保障 176.4 医疗卫生保障 176.5 治安保障 176.6 物资保障 176.7 经费保障 187 监督管理 187.1 公众宣传教育 187.2 培训 187.3 演练 187.4 奖惩 198 附则 198.1 名词术语解释 198.2 预案管理 234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3、、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事故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5案、上海市突发公共

4、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2)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

5、)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境外核事故和带高度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4)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 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 适用范

6、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外区、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2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2.1 组织体系72.1.1 领导机构上海市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2.1.2 应急联动机构由区府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区民防

7、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这些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1.3 工作机构2.1.3.1 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2.3.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较大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8急处置指挥

8、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较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核与辐射事故,接受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处置。2.1.3.3 现场指挥部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请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

9、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2.1.4 专家机构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核物理、核工程、辐射防护、放射化学、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协助制定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协助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92.2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当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区应急办备案。2.2.1 区环保局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

10、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2.2.2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必要时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2.2.3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急救和运转,并根据需要,提供现场防护指导。2.2.4 区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第级至第级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2.2.5 区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2.2.6 区民防办10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2.

11、2.7 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2.2.8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辐射事故处置经费保障。2.2.9 驻当地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协助维持社会治安。2.2.10 事发地街镇园区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2.2.11 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施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2.2.12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3、预警与预防3.1 预防预报3.1.1 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使用、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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