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10.1 涉税咨询10.1.1230 电话咨询【事项名称】电话咨询【事项描述】社会公众和纳税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提出涉税咨询请求,税务机关负责解答。【办理渠道】拨打全国统一的 12366 及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服务电话。【办理流程】纳 税 人涉 税 咨 询能 否 即 时 答 复 记 录 咨 询 信 息否回 复是咨 询 工 单 业 务 主 管 部 门提 交反 馈【办理时限】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反馈咨询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电话咨询的解答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2发生电话咨询解答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情
2、况时,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10.1.2231 互联网咨询【事项名称】互联网咨询【事项描述】社会公众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提出涉税咨询请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解答。【办理渠道】登录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理流程】纳 税 人涉 税 咨 询能 否 即 时 答 复 记 录 咨 询 信 息否回 复是咨 询 工 单 业 务 主 管 部 门提 交反 馈【办理时限】对网上留言提出的问题,1 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不能即时回复的,5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3、】反馈咨询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互联网咨询的解答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2发生互联网咨询解答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情况时,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10.1.3232 面对面咨询【事项名称】面对面咨询【事项描述】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提出涉税咨询请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面对面咨询服务。【办理渠道】纳税人可到市、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进行面对面咨询。具体地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理流程】纳 税 人涉 税 咨 询能 否 即 时 答 复 记 录 咨 询
4、信 息否回 复是咨 询 工 单 业 务 主 管 部 门提 交反 馈【办理时限】能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5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反馈咨询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面对面咨询的解答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2发生面对面咨询解答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情况时,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10.2 涉税信息查询10.2.1233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事项描述】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5、,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办理渠道】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受理后限时办结【办理结果】反馈查询结果【社会公众注意事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 4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 号)10.2.2234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事项描述】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报送
6、资料】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1 份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原件和复印件可以查询的,可以免报送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原件和复印件可以查询的,可以免报送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提供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 份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1 份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1 份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相关证明资料。 1 份【办理渠道】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
7、上税务局【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办理结果】反馈信息查询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10.2.3235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事项描述】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报送资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纳
8、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 份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 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需 2 人以上。原件可以查询的,可以免报送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单位介绍信 1 份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1 份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 份原件可以查询的,可以免报送【办理渠道】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复 核 事 项税 务 机 关收 到 资 料是否核 对 资 料否提 交
9、资 料是 否 符 合查 询 条 件是反馈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反馈归档查 询 相 关 信 息查询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反馈信息查询结果【查询人注意事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2查询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 号)3国家税务
10、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 号)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函2016319 号)10.3 纳税服务投诉10.3.1236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事项名称】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事项描述】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申请要求】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
11、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2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3投诉人的姓名(名称) 、有效联系方式(实名投诉纳税人提供) 。 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办理渠道】1拨打全国统一的 123662登录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理流程】调 查终 结 调 查投 诉判 断 投 诉 类 型对 实 名 投 诉 的告 知 理 由当 场 提 出 ,事 实 简 单 、 清 楚当 场 简 单 投 诉普 通 投 诉上 级 税 务 机 关 认 为应 当 受 理反馈受 理审 核 是 否 受 理即 时 处 理不 予 受 理否是 或视 同 受 理发生终结调查所列情形反馈回 访 纳 税 人处理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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