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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外汇管理。第二章 托管人管理第五条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二)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及时向国家外汇局报告;(三)在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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