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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事指南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开展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公布如下:一、备案对象(一)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到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三)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二、受理备案机关(一)设区市公安局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二)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协助设区市公安局进行自行招用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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