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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审查要点一、 答复期限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注意问题: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答复,避免超期答复。某些行政机关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甚至在文件流转过程中,将申请文件丢失,忘记做答复。2、延期通知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告知申请人,超出15个工作日答复而不做延期,即视为逾期答复。二、 补充告知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一条: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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