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制定本制度。1.凡在本学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得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侃带(携带)或统一保存,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