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昆明市发展生物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生物产业项目工作程序,确保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发展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生物产业项目,是指由市级发展生物产业资金支持的符合国家、省、市生物产业政策,适合我市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能推动我市生物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三条 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物办)负责生物产业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遴选、立项审核、项目执行、绩效考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生物办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做好生物产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扶持重点第五条 市级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产业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第六条 市级财政生物产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生物产业精2深加工、基地建设、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科技平台和标准专利等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精深加工。主要扶持企业提高精深加工程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新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的项目。重点突出产学研结合开发,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引进,生物科技成果转化,生物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二)基地建设。主要扶持有原料生产标准并开展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种养殖优质原料基地及良种繁育
3、基地建设项目。(三)市场开拓。主要扶持生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设立省外大中城市或国外直销网点、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四)品牌建设。主要扶持对昆明生物产业有促进作用的,获得国际认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项目。(五)科技平台。根据我市生物产业发展需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组织共同搭建生物产业科技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平台和生物产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的项目。(六)标准专利。主要扶持对昆明生物产业有促进作用的,生物产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申请获得的生物专利。3(七)其他符合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生物产业
4、项目。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 市生物办负责生物产业项目申报、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市生物办 每年年初向各县区及相关单位发布“市级生物产业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认真填写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生物产业部门申报。第十条 各县区生物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联合行文向市生物办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申报,申报项目应
5、一个项目一个请示,请示内容应简要概括项目情况。申报项目文件须附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和要求的附件材料。第十二条 市生物办项目处对各县区生物产业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4项目评估专家组(不少于 5 人),采取答辩、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估意见。市生物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第十三条 市生物办将立项意见提交市农业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生物办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到县区。第十四条 县区收到市级下达的项目通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单位)、项目监管单位(
6、县区生物产业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市生物办)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第十六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的中期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建设内容有序开展。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项目一经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由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联文向市生物办提出变更申请,
7、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九、十、十5一条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项目责任人变更的项目,须及时报市生物办备案。经批准中止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级生物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项目中止正式通知后一个月内上缴市级财政。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生物办主持或委托项目监管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收到实效。市级生物产业项目原则上第一年立项,第二年组织验收,也可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时间,并结合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组织验收。第十
8、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合同规定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是否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三) 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运行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目标;项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四)档案资料情况。市级下达项目的文件、设计、竣工、监理、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及工作总结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五)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9、报批手续。(六)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一)生物产业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生物产业部门提交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附件三)。(二)县区生物产业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生物办项目处申请验收。市生物办收到县区生物产业部门的验收申请后,进行材料查验,并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查看、查阅台账、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三)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 57 人,对项目完成情况
10、和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对验收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四) 市生物办对项目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对验收材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各一7份,项目主管单位两份),分别存档。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按时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监管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监管单位收到后及时报送市生物办,并附相关资料,经市生物办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项目。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暂停拨
11、付项目资金。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报市生物办另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市生物办有权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及绩效评估,项目实施单位须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 如果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生物办负责解释。8附件一 受理编号: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项 目 名 称:项目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联 系 电 话:主 管 部 门: 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制项目名称9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 银行信用等级项目单位概况项目概要(必要性等)10效益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实施条件(生产、建设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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