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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1、安 溪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安 溪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以 下 简 称“本 联 社 ”)、社 员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本 联 社 的 组 织和 行 为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农 村 信 用 社 改 革 试 点方 案 的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以 下 简 称 党 章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农 村信 用 社 以 县 (市 )为 单 位 统 一 法 人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2、见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本 联 社 注 册 名 称 :安 溪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住 所 :安 溪 县 建 安 大 道 农 村 信 用 社 大 厦邮 政 编 码 :362400第 三 条 本 联 社 是 由 自 然 人 、企 业 法 人 和 其 他 经 济 组织 入 股 组 成 的 社 区 性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第 四 条 理 事 长 为 本 联 社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五 条 本 联 社

3、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享 有 由 社 员 入 股投 资 形 成 的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并 以 全部 法 人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本 联 社 的 财 产 、合 法 权 益及 依 法 经 营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不 得 侵 犯 和 非 法 干 预 。本 联 社 社 员 按 其 所 持 股 份 享 有 所 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参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并 以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本联 社 承 担 责 任 。第 六 条

4、 本 联 社 下 设 的 信 用 社 、分 社 等 分 支 机 构 不 具备 法 人 资 格 ,在 本 联 社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其 民 事责 任 由 本 联 社 承 担 。第 七 条 根 据 党 章 的 规 定 ,本 联 社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的 组 织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党 组 织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和 政 治 核 心作 用 ,把 方 向 、管 大 局 、保 落 实 。建 立 党 的 工 作 机 构 ,配 备一 定 数 量 的 党 务 工 作 人 员 ,保 障 党 组 织 的 工 作 经 费 。第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5、起 ,即 成 为 规 范 本 联 社 的组 织 与 行 为 、本 联 社 与 社 员 、社 员 与 社 员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第 九 条 本 联 社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各 项 金融 方 针 和 政 策 ,依 法 接 受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第 十 条 本 联 社 的 经 营 宗 旨 是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自 主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主 要 为 当 地 农 民 、农 业 和 农 村 经济 发 展

6、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本 联 社 以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效 益 性 为 经 营原 则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担 风 险 、自 负 盈 亏 、自 我 约 束 。第 十 二 条 本 联 社 业 务 经 营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本 联 社 执 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定 的 涉农 贷 款 发 放 比 例 。第 十 四 条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本 联 社 的 经营 范 围 是 :(一 )办 理 存 款 、贷 款 、票 据 承 兑

7、 和 贴 现 、国 内 结 算 业 务 ;(二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三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四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五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六 )代 理 其 他 银 行 的 金 融 业 务 ;(七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八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第 三 章 党 组 织第 十 五 条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安 溪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委 员 会 (简 称 “本 联 社 党 委 ”)

8、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安 溪 县 农 村 信 用合 作 联 社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简 称 “本 联 社 纪 委 ”)。第 十 六 条 本 联 社 党 委 设 书 记 一 名 ,党 委 书 记 、理 事长 由 同 一 人 担 任 。符 合 条 件 的 党 委 委 员 可 以 通 过 法 定 程 序进 入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管 理 层 成 员 中 符 合 条 件 的 党 员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入 党 委 。本 联 社 党 委 以 及 纪 委 的 书 记 、副 书 记 、委 员 的 职数 按

9、上 级 组 织 批 复 设 置 、配 备 ,并 按 照 党 章 有 关 规 定 选举 或 任 命 产 生 。第 十 七 条 本 联 社 党 委 根 据 党 章 等 党 内 法 规 履 行 职责 : (一 )保 证 监 督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及 省 联 社党 委 的 决 策 部 署 在 本 联 社 贯 彻 执 行 ; (二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与 坚 持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相 结 合 ,坚 持 党 组 织 选 人 用 人 的 领 导 和 把 关 作 用 不 能 变 ,坚 持 党 组织 由 省 联 社 党 委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和 统 一

10、 管 理 。 (三 )研 究 讨 论 本 联 社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重 大 经 营 管 理 事项 和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四 )履 行 本 联 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领 导 、支 持 纪委 履 行 监 督 执 纪 问 责 职 责 ;(五 )加 强 企 业 基 层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注 重 日 常教 育 监 督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党 支 部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模 范 作 用 ,团 结 带 领 干 部 职 工 积 极 投 身 本 联 社 改

11、 革 发 展 事业 ; (六 )领 导 本 联 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统 战 工作 、文 化 建 设 和 群 团 工 作 ; (七 )研 究 其 他 应 由 本 联 社 党 委 决 定 的 事 项 。 第 十 八 条 本 联 社 党 委 参 与 决 策 的 主 要 程 序 :(一 )党 委 先 议 。党 委 召 开 会 议 ,对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营 管 理 层 拟 决 策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议 ,并 形 成 纪 要 。党 委 发 现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拟决 策 事 项

12、 不 符 合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可能 损 害 国 家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和 农 信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时 ,要 提 出 撤 销 或 缓 议 该 决 策 事 项 的 意 见 。党 委 认 为 另 有 需 要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决 策 的 重 大 问 题 ,可 向 理 事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提 出 ;(二 )会 前 沟 通 。进 入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尤 其是 任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主 任 的 党 委 委 员 ,要 在 议 案 正 式 提交 理

13、 事 会 、监 事 会 、主 任 办 公 会 前 就 党 委 的 有 关 意 见 和 建议 与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其 他 成 员 进 行 沟 通 ; (三 )会 上 表 达 。进 入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党委 委 员 在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决 策 时 ,要 充 分 表达 党 委 研 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将 决 策 情 况 及 时 向 党 委 报 告 。第 四 章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管 理第 一 节 股 份 募 集第 十 九 条 本 联 社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21,

14、769,376 元 ,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第 二 十 条 本 联 社 股 权 的 性 质 均 为 投 资 股 ,实 行 同 股同 权 ,同 股 同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联 社 根 据 资 本 来 源 和 归 属 设 置 自 然 人股 和 法 人 股 。在 本 联 社 股 本 中 ,自 然 人 股 258,192,404 股 ,占 股 本 总 额 的 49.48%,其 中 :本 联 社 职 工 股 87,985,788 股 ,占 股 本 总 额 的 16.86%;法 人 股 263,576,972 股 ,占 股 本 总额 的 50.5

15、2%。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联 社 单 个 自 然 人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股本 总 额 的 2%,职 工 自 然 人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股 本 总额 的 20%。单 个 非 金 融 机 构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持 股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股 本 总 额 的 10%。社 员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本 总 额 5%以 上 的 ,应 事 先 报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本 总 额 1%以 上 5%以下 的 ,应 自 取 得 相 应 股 权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16、 构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联 社 法 人 社 员 持 股 比 例 前 十 名 名 单 :名 称 住 所 持 股 数(万 股 ) 占 比(%)福 建 省 聚 发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县 二 环 路 德 苑 科 技 园 3622.65 6.94上 海 豪 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青 浦 区 浦 仓 路 485 号 510-Y 3259.95 6.25金 龙 能 源 (福 建 )有 限 公 司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白 沙 镇 吕 凤 村 吕 凤 煤矿 3259.95 6.25福 建 安 溪 集 发 工 艺 品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县 吾

17、都 工 业 区 2819.60 5.40厦 门 华 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0 号 新港 广 场 C 座 01-03 室 2091.05 4.01福 建 省 安 溪 县 福 前 立 峰 水 电 站(普 通 合 伙 ) 安 溪 县 福 前 农 场 坑 仔 口 1523.11 2.92厦 门 民 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莲 前 东 路 409 号904 室 1303.98 2.50福 建 省 安 溪 开 盛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凤 城 龙 湖 新 华 书 店 101 室 813.91 1.56安 溪 中

18、汇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县 凤 城 镇 新 华 路 369 号 401 室 760.87 1.46安 溪 县 英 发 家 具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安 溪 县 城 厢 镇 同 美 开 发 区 714.32 1.37合 计 20169.39 38.66本 联 社 自 然 人 社 员 持 股 比 例 前 十 名 名 单 :名 称 住 所持 股 数(万 股 )占 比 (%)名 称 住 所持 股 数(万 股 )占 比 (%)吕 永 平(新 员 工 持 股会 会 长 )安 溪 县 城 厢 镇 后 安 信 用 社 宿 舍 楼 424.22 0.81李 秀 莲 福 建 省 安 溪 县 凤 城

19、镇 祥 云 路 210 号 327.29 0.63张 美 桔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后 江 埭 路 180 号 203.69 0.39吴 一 帅 安 溪 县 凤 城 镇 大 同 路 2 号 202.87 0.39黄 子 仲 安 溪 县 凤 城 镇 云 顶 一 巷 19 号 194.40 0.37林 元 顺 安 溪 县 凤 城 清 津 巷 5 号 185.46 0.36苏 少 民 福 建 省 安 溪 县 凤 城 镇 城 南 二 巷 12 号 181.13 0.35黄 德 义 安 溪 县 凤 城 镇 祥 云 路 317 号 401 室 181.13 0.35孙 荣 州 福 建 省 安 溪 县 城

20、 厢 镇 经 兜 村 狮 渊 南 路 36 号 181.13 0.35李 志 勤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仙 阁 里 181.13 0.35合 计 2262.46 4.34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联 社 印 发 记 名 股 权 证 ,以 人 民 币 标 明面 值 作 为 入 股 社 员 的 所 有 权 凭 证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联 社 置 备 社 员 名 册 ,社 员 名 册 载 明 下列 事 项 :(一 )社 员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住 所 ;(二 )社 员 所 持 股 份 数 ;(三 )社 员 所 持 股 权 证 书 的 编 号 ;(四 )社 员 取 得 股 份

21、的 日 期 ;(五 )社 员 股 权 的 质 押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社 员 持 有 的 股 权 证 书 发 生 被 盗 、遗 失 、灭 失 或 毁 损 ,法 人 社 员 持 介 绍 信 、自 然 人 社 员 持 有 效 身 份证 明 到 本 联 社 按 规 定 办 理 挂 失 和 补 发 手 续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联 社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由 理 事 会 提议 ,经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 后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一

22、 )向 社 会 特 定 投 资 者 定 向 募 股 ; (二 )向 现 有 社 员 配 售 股 份 ; (三 )向 现 有 社 员 派 送 红 股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联 社 可 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本 联 社 减 少注 册 资 本 ,应 由 理 事 会 提 议 ,经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联 社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经 本 联 社 社 员 代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后

23、 ,可 以 回购 本 联 社 的 股 份 :(一 )为 减 少 本 联 社 资 本 而 注 销 股 份 ;(二 )与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份 的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合 并 ;(三 )用 于 奖 励 本 联 社 职 工 ;(四 )社 员 因 对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作 出 的 本 联 社 合 并 、分 立决 议 持 异 议 ,要 求 本 联 社 收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第 三 十 条 本 联 社 回 购 股 份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进行 :(一 )向 全 体 社 员 按 照 相 同 比 例 发 出 回 购 要 约 ;(二 )法 律 法 规

24、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第 三 十 一 条 社 员 持 有 的 股 份 不 得 退 股 。但 经 本 联 社同 意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可 依 法 转 让 、继 承 和 赠 与 。社 员 变 更 或 转 让 本 联 社 股 本 总 额 1%以 下 股 份 的 ,由理 事 长 审 批 ;变 更 或 转 让 本 联 社 股 本 总 额 1%以 上 股 份 的 ,应 由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社 员 变 更 或 转 让 股 份 符 合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定 情 形 的 ,本 联 社 应 逐 个 报 银 行 业

25、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或 在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报 告 。本 联 社 每 季 度 末 向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股 权 变 动情 况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联 社 主 要 股 东 自 取 得 股 权 之 日 起 5 年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权 ,本 联 社 理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和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或 质 押 其 所持 有 的 本 联 社 股 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联 社 不 接 受

26、 以 本 联 社 股 份 作 为 质 押 权的 标 的 。社 员 以 其 持 有 的 本 联 社 股 份 在 本 联 社 以 外 的 机 构 进 行质 押 ,应 当 事 先 告 知 并 征 得 理 事 会 同 意 。社 员 质 押 本 联 社股 权 数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其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权 的 50 时 ,对 其 在社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派 出 理 、监 事 在 理 、监 事 会 上 的 表 决 权 将进 行 限 制 。社 员 及 其 关 联 方 在 本 联 社 的 借 款 余 额 超 过 其 持有 的 本 联 社 的 上 年 末 股 权 净 值 ,且 未 提 供 银

27、行 存 单 或 国 债质 押 担 保 的 ,社 员 不 得 将 本 联 社 股 份 对 外 进 行 质 押 。第 五 章 社 员 和 社 员 代 表 大 会第 一 节 社 员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联 社 社 员 为 依 法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份 的 自然 人 、企 业 法 人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并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规 定 的 向 本 联 社 投 资 入 股 的 条 件 。社 员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联 社 社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一 )参 加 或 委 派 代 理 人

28、 参 加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其 所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行 使 表 决 权 ;(二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三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以 上 的 社 员 有 向 社 员 代 表 大会 推 荐 理 事 、非 职 工 监 事 拟 任 人 选 的 权 利 ;(四 )对 本 联 社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建 议 和 质 询 ;(五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利 益 分 配 ;(六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转 让 、赠 与 、质 押 或优 先 认 购 本 联 社 股 份 ;(七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获 得 有 关 信 息 ,包 括 :1.可 免 费 索 取 本 章 程 ;2.缴 付 成 本 费 用 后 有 权 查 阅 和 复 印 :(1)本 人 持 股 资 料 ;(2)社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和 决 议 、理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3)年 度 财 务 报 告 ;(4)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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