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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DOC

1、1东北师范大学 2016 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 1 号】精神,落实意见中提出的“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的工作要求,建设一支有知识、有见识有成果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 2016 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一、指导思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开展博士生教育的重要学术力量。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建立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年

2、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水平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各单位根据年度招生需要,不仅应坚持学术标准,更应重视导师教书育人的表现。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博士生导师。二、 认定对象1我校已聘任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须符合招生要求);2首次申请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学校荣誉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级、三级教授(年龄须符合招生要求),原则上无需参加认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获得招生名额后,方可招生。已招收博士生但无毕业生的二、三级教授此次需参加认定。三、申请招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

3、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科学精神、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博士2生导师职责。(二)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项目(1) 5 年内(项目批准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同), 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青年项目,且 5 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专项及其他任务);中央部委纵向项目

4、(含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且 5 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中央部委纵向项目(含省级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首次申请招生人员须主持过符合以上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2)所有招生导师在研项目经费需达到以下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类

5、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10 万元,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30 万元(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不少于 50 万元)。2科研成果(1)5 年内(成果发表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同),3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 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 5 篇,其中校外刊物至少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超过 2 篇,CSSCI(A)及以上级别论文至少 2 篇。1 篇国家级以上期刊论文(不含 SCI、EI、ISSHP、ISTP 检索论文)可折算2 篇 CSSCI(A)论文,

6、1 篇 CSSCI(A)论文(不含东北师大学报)可折算为 2 篇 CSSCI(B)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术专著可折算 CSSCI(A)和 CSSCI(B)论文各 1 篇;其他学术专著可折算 1 篇 CSSCI(B)论文。专著须为第一作者且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折算 2篇 CSSCI(A)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学术奖一等奖可折算 1 篇 CSSCI(A)论文。艺术类、体育类教师获奖成果折算办法另定。自然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含 SCIE,下同)期刊论文 5 篇,其

7、中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以上的 SCI 论文至少篇;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EI 或 SCI 期刊论文 5 篇。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 SCI 论文可按学科平均影响因子倍数折算相应篇数 SCI 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可折算 2 篇 SCI 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可折算 1 篇 SCI 论文。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可折算 3 篇 SCI 论文;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可折算 2 篇 SCI 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可折算 1 篇 SCI 论文。(2)学术专著、科研获奖及发明专利折算论文总数不超过 3 篇。(3)论文应

8、具有代表性且研究方向一致。(三)原则上需系统讲授过一门研究生课程,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即自首次聘任硕士生导师后独立承担了全部培养过程),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培养质量良好。(四)申请招生当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国家有关部门抽审结果均为合格;本人及所指导的学生均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 68 周岁(1948 年 8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本校评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463 周岁(1953 年 8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四、申请及审核程序(一)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

9、年 11 月进行一次。(二)学校确定的上述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可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高于上述要求的认定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三)具体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申请材料。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在相近学科专业申请。(荣誉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及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三级教授需提出招生申请,填写申请表)。2.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登记成果一致。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

10、对申请人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要有全体委员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到会委员 2/3 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通过审定人员需确定招生名额,未分配招生名额人员不能列入 2016 年博士生导师名单中。4.培养单位公示。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且分配到招生名额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各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要有全体委员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到会委员 2/3 及

11、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6.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2016 年博士生导师名单。 5五、其他1. 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主体。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合理规划、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妥处争议。2.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首次申请人员,一律不能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3. 在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中,个人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提出的申诉或异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仲裁,予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法进行仲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4.因学科发展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可接受与我校有稳定合作关系单位的、已经是我校兼职教授的人员申请成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中首次申请人员的认定条件,从严审定。审定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分配招生名额。 5.当年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东师校发字20082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提供招生资助经费。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东北师范大学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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