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