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莆 田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租 赁 使 用 合 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防空地下室 工程地址: 防空地下室所在位置 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 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 年 月 日 1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出租人: 开发建设单位 承租人: 使用单位或个人名称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双方承诺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工程名称: 防空地下室 工程地址: 区(县) 镇(办事处) 路 号工程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车库或商场或仓库
2、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返还。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租赁要求, 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赁使用费缴纳方式、时间1、缴纳方式: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或其它)元。2、缴纳时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管理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2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管理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
3、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_费用(管理、水、电 、暖、通信等)由承租人负担。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变更有关手续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八条 转租期间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由
4、 赔偿损失;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 承担后果。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拖欠租赁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使用权转让的; 3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逾期_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2、提供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5、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出租人责任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或减少租金;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_等原因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二、承租人责任1、未按时缴纳租赁使用费的,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三、因政府需要征用工程终止合同
6、,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4 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战争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征用本人防工程时,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2、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_天与对方协商。3、 4、 5、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应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出租人(盖章 ) 承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