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學會組織章程96 年 11 月 22 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五章及本所組織章程第七條有關學生自治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砥礪學習、聯絡情感,及培養互助合作之精神為本會設置之宗旨。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第二章 會員第四條 凡本校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第五條 會員權利( )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選舉和罷免。( ) 參與競選。( )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連署提案與表決之權利。( ) 享有本所及其他單
2、位合辦之公開、付費活動之優惠等。第六條 會員義務( ) 按時繳交會費。( )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第七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開會時由總幹事擔任主席。其職權包括:審議本會年度活動計畫案、稽核本會經費運用、本章程之修訂、相關自治法規之訂定與修訂、會員違規行為處置案、本所交議事項及其他自治事項。第八條 本所所長為學會當然指導教師,並得視業務需求另聘指導教師若干人。第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名,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學年度,總幹事連選得連任一次。第十條 總幹事對內領導幹部,綜理會務,並執行本所交付之學生自治事宜。副總幹事輔佐總
3、幹事之職務,並執行總幹事分派之會務,且為總幹事因故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務、文書、活動及公關四組,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運作,各設置組長一名,由總幹事商請會員擔任之。第十二條 各組得視業務量增設幹事若干名協助組長執行各項工作,由組長推薦適當之人選經總幹事同意後任命之。第十三條 各組織職掌如下:( ) 總務組 掌理帳務、會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宜。( ) 文書組 掌理各項文書事務及美工編輯事宜。( ) 活動組 掌理學術活動、康樂聯誼等休閒事宜。( ) 公關組 掌理對外聯繫、宣傳及收集資訊事宜。本會組織如下圖所示:會員大會 指導教師總幹事副總幹事總務組 文書組 活動組 公關組第四章
4、 會議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重要集會,於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二數以上會員出席始為有效,必要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總幹事召開臨時大會。第十五條 本會之幹部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開之。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第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初成立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辦總幹事、副總幹事選舉,並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將選舉結果報請學校核備。第十七條 選委會之成員,由現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全體幹部臨時組成,由總幹事兼任主任委員,候選人不得為選委會成員。第十八條 選委會職掌辦理選務及投開票事宜。第一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因罷免案而須辦理選舉時,由所長選定會員組成之
5、,並推主任委員一名。第十九條 總幹事、副總幹事候選人以連名方式登記競選之。第二十條 本會總幹事由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始為有效,得票數最高者當選;若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於任內經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罷免案始得通過。總幹事罷免通過後,幹部總辭,依選舉辦法改選之。第二十二條 總幹事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所長、指導老師及會員提出辭呈,經核准後辭職,並公佈結果。第二十三條 總幹事於任內因故出缺,剩餘任期時間超過六個月時,依選舉辦法改選之;少於六個月時,由副總幹事繼任之。第
6、二十四條 總幹事、副總幹事皆出缺,剩餘任期超過六個月時,依選舉辦法改選之;少於六個月時,由幹部互推一人代理至屆滿為止。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舉總幹事、副總幹事發生困難時,由主任委員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之。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 會費。( ) 各類補助與捐款。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費額數,由大會決定之,如有拒繳會費者,報請會員大會議決之。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公佈實施。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定,須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定後實施。第三十條 社團解散時,其財產依需要由社團幹部各自取回或全數捐送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