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长垣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子项 时限要求序号项目名称序号 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 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 备注(1)学前教育办学机构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
2、 训的民办学校,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 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豫政办2012 63 号)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 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 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全县所有学前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幼儿 教育科行政 服务科学前教育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90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不收费 否 保留 1教育办学审批(2)民办教育机构许
3、可审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华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由 200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自 2003年 9 月 1 日执行。11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 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全县所有民办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行政 服务科民办
4、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90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不收费 否 保留- 1 -2临时占用体育设施中华人民共各国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 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占用体育设施的,必 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 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 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先行 择地新建偿还。社会组织及公民体育场馆与体育产业发展办公室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
5、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等。否 无- 2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 见 备注1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和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1 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 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62 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3 条:审批机
6、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 级机关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4 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 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保留- 3 -2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行为的处罚人事科教育法第 6 章教育与社会、 9 章法律责任、 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 28 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7、施条例 第 23 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 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 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 13;教师资格条例第 6 章罚款罚 则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 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8、收缴。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 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27 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
9、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 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 28 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 门建议 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七号, 2012 年 4 月10 日发布实
10、施。第 18 条:教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 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保留- 4 -3 教育督导检查教育督导室办公 室教育督导条例 国务院令 第 624 号, 2012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第 215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年 9 月 1 日执行。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
11、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
12、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 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 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保留- 5 -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
13、注1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免学费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 200784 号)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 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 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 习 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 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教20071
14、15 号 2007 年月 16 日 发布,2007 年 8 月 16 日实施。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 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 报酬,用于支付学 习和生活 费用。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 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
15、职业学校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县(市、区)属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保留- 6 -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1 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年检 幼儿教育科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办201263 号)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保留2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
16、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 47 号) 2014 年 1 月 23 日 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 审核备案手续 ,有无涂改已 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各 级各 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保留3 网站资质号 基础教育科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进行修订的通知(教科技2013 1118 号)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获得资质号的教育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年 审仍采取网上受理方式。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在获得资质号 满一年办理年审
17、手续,并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受理年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份保留- 7 -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1 三级运动员审批 县体管中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体育局、 总参军训部 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 级运动员、二 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 级运 动员、三 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 县体管中心2 二、三
18、级裁判员审批 县体管中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 号)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 够胜任裁判工作, 经县级 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 报三级裁判员,由 县级体育行政部 门审批。二、三级裁判员审批3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县体管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 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8 -行政奖励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9、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华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由 2002 年 12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执行。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
20、 年 12 月 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对教师进 行奖励。保留- 9 -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1教师资格认定 人事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发字文号:主席令 8 届第 15 号,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 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 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 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 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条件予以认 定。取得教 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0 号 2000 年 9 月 23 日发布实施。第二十一条:“县
2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 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河南省实施 办法:1995 年 12 月 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 教师资格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幼儿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省、市(地)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高等学校认定。本省境内的部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认定依照国家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 定。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资格由办学的批准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 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学校颁发统 一制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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