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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DOC

1、1渝中小企201821 号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2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中小企 20188 号),市中小企 业局、市工商局、市 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一并抓好落实。一、高度重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区县

2、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助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县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做好审核把关等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形成工作合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三、注重时效,及时进行审核拨付按照“统一受理、 联 合审批、分头办理、限时办结” 的原则,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

3、过三个项目,各区县应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真实性核查和上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市级预算资金文件后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四、严明纪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3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 年 4 月 23 日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目 录1.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

4、成长奖励实施细则2.重庆市“小升规” 工 业企业培育奖励实 施细则3.重庆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奖励实施 细则4.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5.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6.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实施细则7.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8.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9.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10.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实施细则11.“创 客中国 ”重庆 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 目奖补实施细则12.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实施细则13.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实施细则14.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

5、补实施细则15.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16.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17.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实施细则18.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实施细则5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建立万户规模“重庆 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 (以下简称: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二、培育措施(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二)给予每户最高 50 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

6、扶对接活动。(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 6 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 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 1000 户。三、申报条件(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所列微型企 业标准。(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6常经营名录”、 “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

7、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 微型企 业重点监管库”。(四)上年度年营业额在 30 万元以上。(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六)从业人数 5 人以上,或有 1 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及以上。四、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注册登录,如 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二)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三)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8、材料中任意一种。(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申报时间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集中申报时间(2018 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 6 月 30 日)。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纳入次年奖励评价范围。六、审查程序(一)入库培育审查1. 形式审查7工商所应在受理微型企业入库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企业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 异常 经营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 门“ 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进行形式审查。

9、2. 现场检查工商所形式审查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对申报企业是否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将企业填报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打印送企业确认并签字盖章,收取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检查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后, 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3. 复审计分微企科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同时,系统根据企业申请时所填报的数据,对拟入库企

10、业进行初评计分。4. 公示公开区县工商局将拟入库企业名单在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市工商局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录入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区县工商局在 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及审查审核意见由区县局统一归档保存。85. 培育管理企业进入培育库后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联系人按培育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对入库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应当退库的,作退库处理并予以公示;对成长达到中小企业标准、主动提出退库的移出培育库并予以公

11、示。(二)成长奖励评价1. 计分初筛市工商局根据全市入库企业初评计分情况,分行业排序,按入库企业行业比例筛选出 1100 户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2. 奖励评价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 1100 户奖励候选企业开展评价,同时,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 信用重庆” 网站是否存在“失信领域 ”的相关记录进 行查询核实。第三方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阅等方式,实地现场核对、收集佐证材料对企业进行奖励评价,并出具奖励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3. 综合评审市工商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

12、审查会对照奖励评价报告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 1000 名拟奖励企业及金额。4. 公示拨付每年 8 月 15 日前,市工商局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小9微企业名录(重庆)等网站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建议,由市工商局商请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到企业。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拟奖励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综合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经公示后再按上述程序拨付资金。七、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1. 监督内容获得成长奖励的微型企业申报资

13、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检查、评审等环节操作规范性,以及建立审查台账、绩效评价、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2. 监督方式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 15%的比例对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 的抽查;根据上级 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二)违规处理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 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由工商部门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查处。10附件:1. 行业分类2. 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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