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物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导则一、消防安全管理(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三)按规定配置或维护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按照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委托有资质的维保企业按规范做好维保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五)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实
2、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掌握突发火情处理流程。(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二、电梯安全管理(九)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开展现场演练,确保掌握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十)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定期检测报告、中大修记录、日常维修养护记录等。(十一)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
3、装、改造、维修,并监督维保单位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确保电梯合格运行,倡导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第三责任险。(十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十三)汛期来临前,要检修抽水设备及排水设施,以及做好电梯井道、基坑的排水及其它防渗防漏设施的功能性检查。(十四)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巡检,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三、地下室空间管理(防汛、停车场、人防设备)(十五)地
4、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泉州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十六)加强地下室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在每个地下室的出入口各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汛专用沙袋或折叠挡水板,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并定期检测防洪排水设备,确保汛期能正常使用。(十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施设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十八)根椐规划的功能和配套设施,合理划分地下停车区域功能,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5、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四、供排水设施管理(十九)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 1 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二十)制定供排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年度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供排水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护,并保存记录。(二十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对供水用房实行双人管理、双锁制度。(二十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管道路等共用设施,进入排水和再生水
6、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十三)在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2.擅自在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3.擅自启动、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4.将自备水源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5.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倾倒废渣废液,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物、堆料。五、装修管控管理(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加强日常装修巡查和管控,并将检查记录存档。(二十五)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
7、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二十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二十七)督促装饰装修企业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
8、产的安全。(二十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二十九)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六、电动自行车管理(三十)制定电动车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实施集中停放,配置灭火装置,确保安全,并与机动车分区停放,分类管理。(三十一)落实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共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或门厅内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三十二)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严格落
9、实电动自行车棚用电安全管理,可选择投币式、刷卡式、智能式等多种形式的充电装置,并确保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三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设置火灾报警、灭火设施和消防器材,安排专人巡视,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老化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三十四)对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乱拉电线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进行沟通劝阻,劝其集中停放;对拒不听劝的车主,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七、公共区域(避雷)管理(三十五)维护公共区域内标志、标识、铭牌,确保清楚有效。(三十六)检查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广告灯(箱)及相关配电柜(箱)电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10、(三十七)检查道路、散水、围墙和人造景观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十八)检查房屋外立面,包括外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他悬挂物(阳台花盆、空调挂机)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或通知业主整改。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于需要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三十九)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地情况,对所有污水井、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四十)对屋
11、面防水层、保护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四十一)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测。八、监控防范安全管理(四十二)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四十三)保持监控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四十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四十五)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四十六)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九、四害消杀安
12、全管理(四十七)向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指定专人对有害有毒药剂(品)实施出入库管理,在处理过期或失效的危险品时,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淆,可采取由购买单位回收的方式处理。(四十八)制定年度消杀计划并提前公布消杀通知,同时做好消杀作业记录。(四十九)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药品的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对使用人加以培训,在放置鼠药时,应当张贴明显标识,并注明药品名称、有效时间、解药名称、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以起到警示作用。十、内部制度管理(五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五十一)特种作业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括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作业、电梯、消防、高处作业、供水等。不得将物业管理事项、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五十二)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设置或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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