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机械)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情节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且无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1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情节轻微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2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情节严重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农业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
3、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整改达到要求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4农机维修机构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经责令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4、5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按要求改正的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6未按要求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
5、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逾期拒不改正 处 100 元以下罚款初次发现违法行为的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7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
6、、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8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初次发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7、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业机械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停止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证书和牌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9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
8、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再次拒不停止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证书和牌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
9、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批评教育,并处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批评教育,并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10、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再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再次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批评教育,并处 10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11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改正,处 100
11、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
12、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造成安全事故的 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拒不改正违规载人行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1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13、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违规载人行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吊销操作者操作证件。14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使用序号 违法
14、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拒绝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初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15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 暂扣其驾驶证情节严重 吊销其驾驶证1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
15、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驾驶证;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证的吊销其驾驶证,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情节一般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处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17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16、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处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情节轻微
17、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 元以上 100 以下罚款18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 元以上 200 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9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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