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
2、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第五条 【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倡导鼓励】倡导通过净
3、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财政补贴】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费用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贴;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第八条 【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九条 【收运处基本原则】 单位
4、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垃圾。第十条 【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
5、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第十一条【处置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第十二条 【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每年年底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
6、产生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3 个月内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使用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收运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在交接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做到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四)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环
7、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地点;(三)收运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化运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第十四条 【处置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
8、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厂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个月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
9、印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施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建立台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记录台账,按日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情况等,于次月 5 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上月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有关情况,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所在区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等情况汇总后
10、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八条【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第十九条 【联合机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废弃物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告知机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
11、告知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诚信机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息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第二十二条【歇业停业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第二十
12、三条【应急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即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随意倾倒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九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
13、罚款。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14、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产生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二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放到指定地点的;(五)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六)未按照要求安装隔油池或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七)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八)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
15、量和去向;(九)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的未进行备案的。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处置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人员法律责任】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二)机关和企业事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房废弃物的;(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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