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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科室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第四条 办案科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第五条 办案科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办案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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