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 十三五” 专项规划年度 计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 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 201722 号)和福安市 2017-2020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 4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宁德市上级财政、市本级财政及乡镇配套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充
2、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积 极 引 导 信 贷 资 金 、民 间 资 本 等 社 会 各 方 面 资 金 投 入 。第二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与标准第五条 补助对象。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 C 级 、D 级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 人员以及其他 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 1.5 倍)。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中央补助资金。2017 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不含
3、其他贫困户)给予户均 7891 元中央补助。(二)省级补助资金。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 9000 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 7000 元给予省级补助。2.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 五老 ”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 7000 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 5500 元给予省级补助。3.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 5500 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 4500 元给予省级补助。4.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 5766 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 4266 元给予省级补助。(三)本市配套补助资金
4、。1.其他贫困户因中央未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 2017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 号)文件要求, “若中央补助资金不足 7500 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补齐。 ”因此,其他贫困户 本市财政给予 7500 元/户的补助;2.属拆除重建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10000 元/户(每个乡镇控制在总任务数的 8内)。(四)乡镇配套补助资金。1.2017 年度任务中拆除重建户的比例应约占任务总数 8,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低于任务乡镇任务总数 8的,将扣回多余补助资金;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高于乡镇任务总数 8的,本市及上级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乡镇财政补齐。2.拆除重建户乡镇政府配套补
5、助资金 10000 元/户。(五)若上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调整时,我市将根据实际相应调整。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 30 日内先拨付补助额度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 30日付清上级及本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余款。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二)乡镇配套资金的拨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福安市2017-2020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 426 号)和关于 2017 年
6、度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建2017 504 号)文件中操作程序,对危房改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7、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止。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建房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参 照 宁 德 市 2017-2020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宁建村2017 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任务目标第二条 本着“应改尽改 ”原则,通过个人筹集、政府补助、民间捐助等方式投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的贫困家庭无房户进行实施修造,到 2020 年基本解决我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第三条 补助对象:农村贫
8、困家庭无房户。指生活在农村的无自有居住房屋的贫困家庭农户(包括因灾房屋损毁或者经鉴定为危房须拆除的返贫家庭),且独立家庭户籍 2 年以上(截止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第四条 对象认定。(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扶贫办认定为准。(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民政局认定为准。(三)革命“五老人员 ” 身份识别以福安市老区办(市民政局)认定为准。(四)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残疾人家庭以福安市残联认定为准。贫困身份由福安市民政局认定;或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五)其他贫困户(年
9、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 1.5 倍农户)身份识别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六)无居住房屋认定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第五条 补助标准。(一)乡镇补助资金:按每户 10000 元补助。(二)市级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按每户 26500 元补助;其他按每户 10000 元补助。第四章 建造实施第六条 建造方式。按城乡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设标准。原则上,重(新)建后的农房人居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 75-100 平方米。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
10、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允许重(新)建后出现新的裸房。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第五章 规范操作程序第八条 操作程序。(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相关贫困证明和拟建设地点照片等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附件 1),同时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
11、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 15 工作日)。(四)审批公示。市住建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农户申请、户籍、拟建设地点照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村公示、乡镇公示、贫困证明、无房证明、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 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 15 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拟改造方式等。(五)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需按程序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动工建设。第六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
12、 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全面实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一)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二)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三)竣工验收。1.乡镇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及村委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对本乡、镇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
13、新)建房屋进行逐户验收,并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表(附件 2),最终形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附件4)。2.市级验收。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小组,以内业资料 100%检查,危改户现场 30%抽查且不少于 5 户(少于 5 户的乡镇按实际户数)的方式,对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第七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乡镇配套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 30 日内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 30 日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市住
14、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第八章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本办法中操作程序,对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建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第十三条 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止。附件:1.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2.福安市 XX 年度农 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表3.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纸质档案表4.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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