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371 号公布、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
2、留气球活动审批。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公布、自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
3、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150 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4、六、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0.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甲级资质一次可以承担数量不限的气球升放作业;乙级资质一次可以承担不超过 30 个气球升放作业;丙级资质一次可以承担不超过 15 个气球升放作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 询 电 话 :0772-6812714投 诉 电 话 :0772-68203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 1:行
5、政审批流程图升放气球作业的批准流程图(法定时限:2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 个工作日)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升 放 气 球 作 业 申 报 表申 请 人 提 出 申请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 任人 对 申 请 当 场 审 查并 作 出 处 理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单位 申 请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人 补 正 的 全 部 内容材 料 合 法 、 齐 全 的 , 窗 口 办 理 人 员 在 申 请 书 上签 署 同 意 升 放 意 见 并 加 盖 行 政 审 批 专 用 章 。( 0.5个 工 作 日 )整 理 资 料 、 材 料 归 档材 料 齐
6、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当 场 决 定 受 理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不 属 于 本 部 门职 权 范 围 的( )气球批字 号审批依据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申 请 人 法人代表联 系 人 联系方式气球类型 升放数量气球用途气 球 识 别 标 志是 否 加 装 快 速 放 气 装 置升 放 的 最 大 高 度预计飘移方向 预计上升速度升 放 地 点计 划 回 收 区预 计 升 放 时 间 年 月 日预 计 回 收 ( 结 束 ) 时 间 年 月 日气 球 升 放 单 位 基 本 情 况升放单位 法人代表联 系 人 联系方式是 否 取 得 安 全 作 业 许 可 证 是 否 取 得 易 燃 易 爆 化 学物 品 消 防 安 全 许 可 证 勘察结果升放环境(盖章)审批意见 (盖章) 备注